男孩小雨(化名)与小臻(化名)、小笑(化名)是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23年3月的一天,小臻、小笑午饭后嬉戏打闹,将一旁的小雨撞倒,使得小雨碰撞到窗台,当场导致小雨两颗门牙断裂。小雨送医后被诊断为门牙折断,产生治疗费用。
原告小雨方面认为,被告小臻、小笑打闹致原告小雨受伤,应当予以赔偿;因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事发时处于被告某小学的监管之中,某小学对于该起伤害事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涉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身体损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0万余元。
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因故致牙齿损伤,其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伤后可酌情给予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30日。成年前,若上述两枚牙齿的树脂充填脱落,需再次行树脂充填修复;其成年后尚需对上述两枚牙齿行全瓷冠修复治疗,具体以临床专科医嘱为准。”
诉讼中,原告小雨方面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身体损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万8千余元。
对于小雨方面的诉请,被告小臻方面辩称,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
被告小笑方面辩称,是小雨、小臻、小笑三人一起玩耍过程中,被告小臻、小笑碰到了原告,造成原告小雨受伤,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
上述两被告还提出,在学校上学发生的事故,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某小学辩称,小雨在与被告小臻、小笑玩闹过程中受伤,学校多次组织各方调解,但因赔偿费用差距过大导致调解不成。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事发时为课间休息时段,并非上课时间,该时间段是学生自我管理时间。第二,三名学生均满八周岁,具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尽管事发时班主任在现场,但是事发突然,班主任来不及阻止。第三,事故发生后,学校也及时进行处理并通知各方家长,原告小雨家长第二天才带小雨就医。第四,学校在平时工作中也注重开展安全教育。庭审后,某小学为了证明学校履行了安全教育和监管责任,补充提交工作纪实记录、安全教育录音等证据。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学校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之间的人身损害纠纷,结合各方签订的情况说明以及原告小雨同班同学书面证明,可以确认被告小臻、小笑在打闹过程中碰到小雨,导致原告小雨牙齿损伤。
被告小臻、小笑的行为与原告小雨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小臻、小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小臻、小笑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原告主张被告某小学未尽到监管职责,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学生录音、学校工作纪实记录,学校在平时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多次安全教育,并且事发于午间课间,原告小雨受伤事发突然,要求学校事前预见并有效避免及事中及时制止显属苛刻,故原告主张被告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
对于被告小臻、小笑方面辩称的“在学校上学发生的事故,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学生在学校上学时,监护权并不发生转移,故两被告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臻、小笑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小雨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费合计1万余元;驳回原告小雨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