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21年10月4日,12岁的小萧使用父亲萧先生的账号,扫码开锁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且未佩戴头盔的夏女士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夏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小萧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夏女士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夏女士先后多次在医院接受治疗。司法鉴定机构于2023年7月18日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夏女士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属于一级精神伤残(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小萧的父亲萧先生与母亲已于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小萧由父亲抚养。
夏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小萧未成年,共享电动自行车骑行时有保险服务,故以小萧的父母、共享电动自行车所有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过程中,萧先生称,夏女士自己应承担部分责任。事发当天,小萧和母亲在一起,小萧的母亲也应承担责任。
小萧的母亲认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所有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夏女士依照法律规定佩戴头盔,则该事故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小萧应承担次要责任。萧先生作为小萧的主要监护人,应对小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共享电动自行车所有公司称,小萧与夏女士的违规骑行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萧明知自己未满16周岁不能骑行电动自行车,仍罔顾车上的显眼标识,擅自骑行案涉车辆,主观过错明显。萧先生作为监护人,放任孩子使用其账号扫码骑行,亦存在明显过错。其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共享电动自行车虽有保险,但只承担年龄在16至70周岁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事故发生时,小萧所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并非其本人注册账户开锁,小萧未满16周岁,不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无任何投保记录,无任何保险单,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实际情况,认定小萧承担本次事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萧的父母虽然已经离婚,但是与小萧的父(母)子关系并不因此消除。结合小萧的年龄、事故发生时小萧的生活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小萧的父母共同对夏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小萧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满16周岁,违反了上述规定。共享电动自行车上明显有“十六周岁以下禁止骑行”的标识,且平台注册条件中也设置了未满十六周岁不符合注册条件,不允许注册成功,故共享电动自行车所有公司和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要放任孩子随意使用各种账号。不管孩子如何要求,家长都应从安全角度考虑,制止孩子骑行电动自行车。此外,家长还要注意加强对孩子的道路安全教育,孩子违规骑行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可能伤及生命、健康,造成他人损伤的,监护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 郎松涛 丁继军 张焕静)
编辑:张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