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教授称博士弟子论文遭“恶意评审”,学界如何看“盲审”?

近日,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一篇题为《“恶意评审”如何评价和运用?基于武汉大学一篇博士论文评审意见的分析》的文章引发学界和社会舆论对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匿名评审制度)的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吕德文表示,“本人指导的一篇博士论文,遭遇了恶意评审。这篇评审意见违背了学术评审基本原则,与评审者所展现出的学识有限,水平不足以承担如此严肃的学术评议工作相比,其评审态度之傲慢、判断之武断、标准之主观,让人叹为观止。”

5月13日下午,武汉大学社会学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关于吕德文教授文章反映的问题,学院已经知晓并介入。“学校有申诉机制,因为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我们学院已经介入并先向学校反映了这一情况。”

另外,澎湃新闻从武大知情人处了解到,目前申诉结果尚未知。

在近日的网上讨论中,学术圈内出现了不同声音,有人认为,“盲审”制度之下,确实有可能出现同行“恶意评审”,或是评审人可能不熟悉受托评审的学位论文所属的小学科或专攻学科领域的情况;也有人认为,从吕德文的文章来看,“外审专家是认真看了论文的,也是一家之言,没有觉得有多大恶意,要允许别人有不同意见”。

这不是“博士论文被匿名校外专家评价不合格”话题首次受到关注。

此前,有关博士学位论“盲审”制度及制度的利弊话题,已被学界多次研究、讨论。

武大教授发文称博士弟子论文遭“恶意评审”背后

在《“恶意评审”如何评价和运用?基于武汉大学一篇博士论文评审意见的分析》一文中,吕德文提到,他指导的一篇题目为《县域社会中的商人群体及其经营行为——基于阳县的田野调查》的博士论文,被校外匿名评审专家总体评价为:不合格,不同意答辩。

“这篇评审意见违背了学术评审基本原则,与评审者所展现出的学识有限,水平不足以承担如此严肃的学术评议工作相比。”吕德文在其文中表示,“但就是这一篇充满恶意的评审,却可能毁掉一个优秀青年学者的学术前途。如此‘草菅人命’,不仅源自评审者之恶意,还来自有关培养单位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不负责任的机械使用。”

文中,对匿名评审的十条建议意见,吕德文几乎作了逐条的说明与解析。

对于匿名评审对论文研究方法的疑问,吕德文在文中解析表示,“论文在研究方法中交代,这是一篇质性研究,是田野研究,其工作量完全足够支撑起论文。论文采用的是个案研究方法,在代表性问题上一直有不同的解决方案,论文在研究方法中亦有合理交代,‘抽样’并不是定性研究解决代表性问题的常规方法。但评审意见仍以‘抽样依据’问题来质疑论文的科学性,说明评审者对个案研究方法的理解实在是浅薄,评审能力有欠缺。”

吕德文的上述文章发出后,在网上引发热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有不少网友为吕德文爱护学生、为学生发声的行为“点赞”。

与之同时,针对吕德文署名文章中的观点,在学术圈内的讨论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同声音。

有一部分人认同吕德文文中的一些观点,认为匿名评审中的质疑,有些没有实质性指出存疑的点,或质疑的依据,评语中有给论文“乱扣帽子”之嫌,如匿名评审中写道“虽然论文篇幅很长,看似工作量饱满,笔者仍然认为这不是一篇知名学府、文科见长的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应有的质量”。

同时,有人提到,在评审者和被评审者均匿名的“双向盲审”制度下,对于涉及领域比较窄的论文,审稿人其实较易猜出作者身份,这样可能会在审稿中产生偏见,出现党同伐异的现象。

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评审意见看上去比较靠谱”,“外审专家是认真看了论文的,也是一家之言,没有觉得有多大恶意,要允许别人有不同意见。导师若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外审。”

还有人认为,“仅从文中所提及的内容来看,感觉是长年在国内的老师和在国外受过训练的老师对于如何做研究和如何评价研究之间的矛盾。似乎这位评审人是从一个国外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规范模式为立足点和标准,来评价国内社会学研究的不严谨和不规范。”

澎湃新闻5月14日从武大知情人处了解到,在得知吕德文文章所述博士生论文“盲审”不合格之后、吕德文在网上发文之前,武大社会学院已经介入并向学校反映了相关情况。目前申诉结果尚未知。

“博士论文被匿名校外专家评价不合格”话题曾多次引关注

在此之前,“博士论文被匿名校外专家评价不合格”话题已多次引发媒体和舆论关注。

澎湃新闻注意到,去年,潇湘晨报曾就“论文被匿名校外专家评价不合格,厦门大学4名博士生质疑专家不专业”相关情况做过报道。

报道中提到,厦门大学中文系博士生卓艺(化名)在社交平台上发文,对厦大博士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认定办法质疑。已过教育部送审和答辩的论文,顺利通过导师推荐、校内组织5位专家评审后,卡在了校外专家双盲评审环节。该环节必须评审意见全部通过方可申请,而卓艺和三位同专业同学的论文都收到了不合格评价。

卓艺称,收到的评语中有错字和病句,表述疑对论文已完成答辩不知情,不同校外专家评价反差大。他们质疑匿名校外专家的专业性,以及认定办法整体上的不合理。6月申请复核后,学校只表示程序符合规定,未详细回应他们的疑问。网上发文后,卓艺称12月中旬厦大已联系她提出她可将论文重新送审。

另外,2022年,中国科学报社旗下的科学网曾发布《盲审未过,985博士生痛失学位:论文外审太过死板?》一文。

文中称:电子科技大学一名博士因论文外审问题无法拿到博士学位,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马毅怒了。

马毅是这位博士生在美访学期间的导师(外导)。他认为这名学生“科研非常优秀”“是我们最近CTRL论文的第一作者”,其论文外审问题“完全是误会和格式等小问题”;而电子科大却“以外审有意见等原因错过校内学位评审时间,通知无法再拿到博士学位”。在与学校交涉中,他指责学校、研究生院、学院在该事件中“相互推卸责任”。

“自6月29日至7月8日,马毅在微博上就此事接连发声,引来热议。在7月8日的一条微博中,他透露:这名学生现已拿到香港科技大学的博士录取通知,将于9月入驻就读,由他和港科大教授沈向洋共同指导。”科学网的报道中写道。

该报道对“盲审”制度也进行了讨论。文中提到,针对这次事件,加拿大皇家科学院和加拿大工程院院士、美国杜克大学教授裴健表示,外审专家如果选得不好,有时候确实会遇到对小专业科研前沿不太了解的情况。但对此也有网友持不同意见:“都选小领域的话,盲审倒变成了‘透明审’”。言下之意,如果划分太细,论文评审有可能变成“小圈子开会”。

“目前,各高校院所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审查正趋向越来越严。比如电子科技大学就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均送校外单位专家评阅’。而盲审又往往被放在论文答辩之前的最后环节,如果审议情况不佳,学生就可能要面临‘延毕’‘不授学位’等结果,指导老师和学院也会受到相应惩罚。”文中指出,正因此,论文盲审不能“瞎审”。

此外,科学网的文章中提到了美国杜克大学电子计算机工程系教授陈怡然的一个观点:希望有一天,有些学校能够自信和自豪地说,我们毕业生的质量我们自己把控,不需要搞什么匿名外审,也不需要搞什么量化指标,只要我们颁出的学位,就一定金光闪闪,走到世界各地都认。到了那时,才真真正正是世界一流高校。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发展历史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起源于何时?为何备受关注和重视?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2年,浙江大学高教所所长、教育学院教授眭依凡,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毛智辉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上发表《关于完善我国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思考与建议》,文中对我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的发展变迁进行了介绍:

1977年,我国研究生教育得以恢复并于1978年开始招收研究生。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布及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新中国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从1982年招收302位博士生、在校生数百人,至2021年全国招收博士生12.58万人、在学博士生达50.95万人,我国博士生教育数量长足稳定发展。

随着博士生培养单位及博士生招生数量的日益增多,尤其是近10年来博士生招生规模快速增长,如何通过完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及学位论文抽查制度以确保博士学位论文应有的学术水平,日益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及博士生培养单位的高度重视。

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随着博士生培养规模扩大及非学术因素对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的不良影响日渐增大,部分高校尤其是在国内具有引领性的研究型大学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出于确保本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考虑,主动开始探索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据有关文献,清华于1995年率先对申报校级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同行专家隐名评审,之后演变为每年随机抽检10%左右的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进一步将该比例扩大到申请毕业博士生论文总数的40%。2000年开始,北京大学中文系开展博士论文匿名评审工作。2002年北大公布和实施《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和导师在答辩中回避评议制度的实施原则》,在我国高校率先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实施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因此,高教界视其为开创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先河的制度设计。

2014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不仅提出要“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以“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导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而且对“健全学位论文评阅制度”做了特别强调:“论文评阅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与,加强匿名评阅等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论文评阅制度建设。”

自此,大多数博士生培养单位均以这两个政策及制度文本为依据,开始推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并接受来自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同样是以匿名评审的形式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的抽查,近几年所有博士生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已基本实行全覆盖。

吕德文在署名文章中提到,武汉大学2023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提高了双盲评审要求。其中规定,培养单位所有博士学位论文须在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送5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评审结果有1个“不合格”、4个“优秀”,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进行复评;其他评审结果有1个“不合格”的,均不得进行复评,且须延期至少半年修改后重新送审;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可申请2次“双盲”评审,结业后两年内仅有1次申请双盲评审的机会。

而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出现“不合格”所带来的影响,用吕德文文中的话来说,就是“一个充满敌意、极其不负责任、毫无学理依据的恶意评审,却要了断一个优秀青年学者的学术生命”。

学者视角下的“盲审”制度的利弊讨论与建议

在学术领域,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对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利弊进行过学术研究和讨论。

从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这一制度的“利”不言而喻。

上述《关于完善我国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一文中指出,其“利”在于:有利于规避非学术因素对学位论文评审的干扰(如导师之间相互打招呼或担心彼此得罪等非学术因素对评阅过程的干扰),确保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有利于保障博士生培养质量;有利于营造敬畏学术和学术创新的文化。

但其“弊”在于,由于匿名评审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以及匿名评审学位论文数量剧增等原因,该制度暴露出了以下问题:

匿名评审专家的“好人”假设前提问题,即制度设计中对评审专家做出了“好人”假设,但评审专家的学术造诣,以及评审专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认真评审论文,可能需要打个问号。

匿名评审是否有利于鼓励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问题——在学科高度融合又高度分化,高新知识发展节奏加速的时代,大学科同行绝非等同于小学科同行,且即便相同研究领域的专家也不一定熟悉不同的研究方法,容易出现外行评内行的情况,可能导致评审注重论文的基本规范,而非审查论文的创新性。

匿名评审学位论文作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评审专家与论文作者分别居强势和弱势处境,因此论文作者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而实际中可能因受评审专家的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责任意识或学术立场观点或思维方式等影响,导致论文被误判和错杀的可能。

澎湃新闻注意到,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柯岚在微博上评论“武大教授称博士弟子论文遭‘恶意评审’”一事时就表示,“我给我的学生论文选题定下的原则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要写太有争议的问题,不要质疑大人物们的观点,也不要太紧跟政治热点(并不是所有人心里都同意,他们可能找别的理由否决你)。上个学不容易,平安通过顺利毕业是第一要务。想做研究毕业以后再做。”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董秀华此前也曾撰文指出,匿名评审机制在提升学位论文评审质量、优化研究生人才培养的质量保障机制、提升论文质量和培养质量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从防劣方面讲,博士论文匿名评审有力地防止了低水平、不合格论文的通过,守住了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基本底线,确保了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质量。但另一方面,近几年,博士生延期毕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客观地说,博士生延期毕业并不都是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锅”,但不可否认,这是原因之一。

有学者指出“匿名评审导致原创研究高不通过率,应当改革博士论文评审制度”,董秀华对此表示,学界对匿名评审可能扼杀原创性研究的担忧不无道理,这一问题主要在于匿名评审专家的资质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待匿名评审结果的态度。

董秀华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匿名评审制度更多解决的应该是学位论文质量托底的问题,即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质量,但这往往会导致创新性探索的损失。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关系,的确值得制度设计者和实施者深思。

因此,董秀华提出了一些系统性完善“双盲”制度的建议:首先,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是确定合适的评阅人,比如以“小同行”“大联动”相结合的机制,做好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并且对专家库的成员实施动态调整优化。其次,健全规则,确保异议申诉仲裁制度有效执行。再次,应强化研究生培养制度优化和质量文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导师和学生本人的责任。最后,要有意识地用好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的政策组合拳。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不应只有双盲评审的机制,还应完善学位授予前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查重)、论文预答辩、专家实名评审、论文答辩等环节设置。

《关于完善我国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一文中也建议,完善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专家遴选及监督制度。一方面,确保专家是受托评审学位论文研究领域内具有学术造诣的“小学科同行”。另一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约束,如建立评审专家的信用档案,定期对所有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追踪评价;鼓励评审专家具名评审,国外高等教育学界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的信息多是公开的;对评审专家每年评审学位论文的篇数加以限制。

文中还建议,完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学术权益保障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对有争议评审结论的申诉及公开申辩制度;建立和完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为避免不公正评审,在设计评审制度时,鼓励导师和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送审前提交要求回避的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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