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史春波 通讯员 杨敏儿
午夜,一少年为何爬上学校的3楼窗台?
失足坠落,这后果究竟谁来负责?
诸暨市人民法院最近判了这样一个案子。
小Z是诸暨某初中的一名寄宿学生。一天凌晨,在5楼睡觉的他突然听到有人喊自己的名字,便走到了寝室外的走廊上,没想到刚好遇上了来检查就寝情况的生活老师。
一时害怕,小Z立马往楼下跑,恰好在3楼发现有一间没锁门的空置宿舍,便翻窗而出,试图趴在窗户沿上躲避老师检查。
一不留神,小Z从窗台摔了下去并当场昏迷。当他慢慢醒来后,发现浑身疼得厉害,但为了早点回到寝室,他挣扎着走到2楼楼梯口的防盗门外面,想在那里暂时休息一下,却迎面遇上了生活老师。
生活老师看他身体不对劲,立马询问了情况并报告给值周老师。两位老师让两位同学送小Z去医务室,自己则前往事故现场查看。
查看完毕后,两位老师到医务室发现小Z伤势严重,便立马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小Z身上分别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
在这起事故中,初中生小Z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基本的安全常识,对翻越窗户躲在窗户外的危险性具有判断能力。所以,他应当自负部分损失。
问题的关键是,在这起事故中,学校需要担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该学校制定的《某学校初中部管理制度与职责》中也明确载明:“值夜班生活老师要认真、仔细地查清学生人数,对晚归和夜不归宿的学生及时报值周领导,并通知班主任、家长严肃处理。”在实际执行中,学校却存在如下疏漏:事发当夜小Z在碰到生活老师后随即躲到3楼宿舍,老师并未积极予以寻找并将之送返宿舍。小Z坠楼后昏迷至其苏醒后自行走到2楼的这段时间,老师也并未发现。3楼空置宿舍未及时锁闭,致使学生可随意进入。在发现小Z受伤后,明知其系从高处坠落所致,未第一时间联系120急救,而是要其他学生送其至医务室观察。
综上,对于小Z的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各方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诸暨市人民法院认定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应从制度上、管理措施上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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