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医者父母心,相信每一家医院,每一名医生都会竭尽全力去做好每一次检查,抢救每一名患者,然而有的时候也会出现纰漏,事与愿违。
事发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一名孕妇在多次孕检彩超中,都没有检查出胎儿有问题,然而就当顺利生产出一名男婴,全家沉浸在喜悦中时,男婴却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半年后不幸去世。男婴父母将当时做孕检彩超的诊所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男婴父母获赔40000元。
据了解,男婴母亲马丽(化名)年仅25岁,从吉林省镇赉县远嫁到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夫妻二人得知怀孕的消息后非常高兴,最终却发生这样不幸的事情令人惋惜。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定,马丽怀孕后两次到建平县中心卫生院进行产前检查,超声所见包括“见四腔心”。后又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做四维彩色超声检查,由医生吴某进行操作,超声所见包括“四腔心显示清晰”。后又到赤峰宝山医院做彩色超声检查,检查所见包括“四腔心形态:有”。
然而就当马丽顺利生产出一名男婴,全家沉浸在喜悦中时,男婴却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半年后不幸去世。
事后经权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中四分析说明(二)在医疗检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分析部分表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对被鉴定人马丽的四维彩超检查系在被鉴定人孕22周进行,为最佳心脏排畸时间进行,该检查对其胎儿心脏检查结果为四腔心结构存在,未发现胎儿严重的心脏畸形,使其有严重的右心发育不全的胎儿出生,存在过失”。鉴定意见(一)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对被鉴定人马丽的检查行为存在过失,过失责任程度为全部。(二)目前不能认定黑水中心卫生院、赤峰宝山医院对被鉴定人马丽的检查存在过失。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做四维彩色超声检查的医生吴某,是建平县医院的医生,其受邀于到该诊所担任彩色超声检查工作。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马丽孕期先后到包括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在内的三家医疗机构进行过孕期检查。彩色超声检查结果均为见四腔心。胎儿出生后,被确诊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在赤峰市医院超声检查结果与沈阳军区总医院超声检查结果也存在不一致情况。由此可见胎儿所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复杂程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中,认为在最佳心脏排畸时间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未能发现胎儿严重的心脏畸形,使其有严重的右心室发育不全的胎儿出生,存在过失。
黑水中心医院及赤峰宝山医院均非产前心脏排畸最佳时间,未能发现胎儿心脏严重畸形不排除与检查时间有关,故不构成过失。产前超声对胎儿心脏情况的检查与诊断,与医疗机构技术条件、水平及胎龄、胎检时机、胎儿发育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故该鉴定报告仅以最佳排查时间作为确定三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的依据不充分。
虽然诊所和马丽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尊重人的生命价值考量以及公民对医疗机构存在信任的因素,综合本案马丽失子之痛的情节,酌定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4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给付马丽精神损害赔偿40000元;驳回马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0,000.00元,由马丽负担。
宣判后,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首先,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存在过错是医疗纠纷前提,因为很多疾病依据当前的医学技术水平是很难发现和治愈的,不能因为当前的医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或者治愈,就让医疗机构承担不能发现或者治愈的责任这样无限扩大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有优生优育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全面详细地对胎儿心脏进行检查,做出可靠的产前诊断与评估。本案中,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作为医疗机构未能在排畸期内检查出胎儿严重的心脏畸形。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的医疗行为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其医疗行为具有过错。虽然黑水中心卫生院、赤峰宝山医院同样未能检查出胎儿畸形,但因上述二机构的检查行为均未在心脏排畸的最佳时间,故鉴定机构认为黑水中心卫生院、赤峰宝山医院的检查行为不具有过失。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马丽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审判决未采信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在认定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对马丽进行补偿属适用法律有误。考虑到男婴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先天性疾病,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某诊所侵害的仅为马丽的优生优育权利,原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予以维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但结果可以维持。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