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高校人文界
韩水法:世上已无蔡元培
作者:北京大学哲学系韩水法教授
来源:《读书》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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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轰轰烈烈改革的大幕可以落得如此静悄悄,以至于时至今日,校外的朋友经常还要认真地问起,“你们北大的改革后来怎么样了?”这个问题太过复杂,所以不回答也罢。潜移默化的变化正在进行,而我们所看到、所经历的事件又是如此的矛盾,尽管最后颁行的文件所规定的是一个折中的、在一些主要原则方面甚至大打折扣的制度,聪明的人们却已经寻得了跳过这些制度的捷径——不过,这至少说明这个文件无论有多少漏洞,依然有其积极的意义在。
性急的人们已经开始撰写这场改革的历史了。无论如何写法,有一笔大概是史家们不会忽略的:这就是无论倡导这场改革的勇士,态度复杂的支持者,还是反对此项改革的智者,对它的最后结局都是不满意的,或者非常不满意的。这一点也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了此项改革为人重重提起却轻轻放下的原由。人们胸中郁结的不平烦闷之气各有所自,而用来浇这些形形色色块垒的却几乎是同一杯陈酿:蔡元培!无论想做而做不成蔡元培的,想寻而觅不得蔡元培的,或者简单地想以蔡元培来论事的,都面对着一个不乏讽刺意味的事实:时至今天,就中国大学(大陆范围,下同)的改革和发展来说,蔡元培依然是一座可望而不可即的高峰。
世上已无蔡元培!我们怎么来面对今天中国的大学改革?
在那些记录现代大学发展的历史文献里,人们发现,在现代大学发展早期的陶铸过程之中,大学校长对一所大学基本制度的建立和风格的形成,通常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开一代风气之先,这一现象在美国那些著名大学里尤其醒目。然而,那些校长们没有哪一位能像蔡元培先生那样,对于一个国家的大学理想、观念和制度产生了如此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以致许久以来蔡元培成了中国现代大学观念的同义词,大学制度改革的象征。蔡元培重视教育的思想来自中国传统,而其大学观念却主要来自于西方。俯仰历史,那些理念在西方大学不仅早已实现,而且已经变革,并且正在经历再次变革。相比之下,不免令人沮丧,因为在我们这里连蔡元培那些几乎一个世纪之前的观念都尚未实现。不过,比沮丧更为严峻的是,这个时代看来并无使蔡元培一类改革家能够活动起来的环境。
蔡元培一生奔走于教育与革命之间,兼有多种身份,既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亦是几届民国政府的高官,同时还是一位哲学家。然而,蔡元培首先是一位教育家,一位真正的教育家。真正的教育家在那个时代是可能的,是有其产生的气候、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的。因为即使在那个动荡的年代,在中国教育传统与西方教育思想发生剧烈冲突的情况之下,从总体上来说,大学依然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即便是日益成为大学中坚的国立大学,也有其秉持独立原则的社会条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蔡元培能够坚持自己的独立思想和精神,按照自己的意志和信念来行事,可以几辞北大校长而不失改革和发展中国大学教育之志;做北京大学校长不是他的真正志向,他的真正志向是要建立一所符合他的观念的大学。如果在大学校长的位置和他的原则之间发生了冲突和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他的选择就是放弃前者而坚持后者。在一九一九年六月十五日的《不肯再任北大校长的宣言》里,蔡元培提出了中国现代大学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大学应当是独立的和自主的;第二,大学应当具有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第三,大学学术与思想自由需要相应的自由的社会政治环境。如果蔡元培被视为中国现代大学的象征,那么这三项基本原则就是这个象征的实质意义。就如蔡元培无法放弃这三项基本原则而心安理得地做北大校长一样,中国大学也无法绕过这三项原则而完成其现代化的改造。
蔡元培所坚持的三项原则是互为奥援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院系调整完全改变了中国大学的独立性,同时也几乎摧毁了大学这样一种体制。从此之后,中国的高等学校一方面成为一个庞大的教育行政系统之下的分支部门,在其最极端的情况下,从课程变动到教员职位变动都要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来决定;另一方面它们变为职业训练场所,政治教育和政治活动的中心。在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之后的今天,中国高等学校在名称以及在系科设置等方面又开始向大学回归。大学在形式上成了法人,在专业与课程、人员聘任和晋升、经费乃至营利方面越来越有自主权。然而,这些改革和变化并没有改变大学在实质上依然是教育行政部门一个下属机构的性质,这一点在大学权力和经费来源两个方面体现得最为清楚。
这就是说,与中国人念兹在兹的世界一流大学的制度不同,中国现在的大学并不是一个自治的教学与学术共同体,中国大学现行的一系列问题、弊端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来源于这样一种状况。
作为此种状况的一个象征,在今天的中国,没有一所大学是有自己的章程或宪章的。如果大学是一个真正意义上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教育团体,那么它就应当拥有自己的原则、宗旨、标准和追求,而后者在不同的大学是有其不同的内容和意义的。我说这个现象是一个象征,指它表明了中国大学作为行政部门下属机构的性质,而并非说没有章程或宪章的大学就必定是不独立的。然而,因为没有章程一类的规范,而大学在形式上又是法人,它的权力来源就缺乏公共性。于是中国就有了一项世界大学界里最为独特的现象:无论是多么著名和有影响力的大学,并没有校长产生的公开程序。校长是指定给大学的。学校的大部分教师于校长的产生这件事情是无足轻重的,也许某一天中午他们课后到食堂吃午饭,听到旁桌的人说,“某某校长如何如何”,他或她觉得这个某某是一个陌生的名字,于是知道或者猜想有了一位新校长。
大学不是自治的,校长自然也就不可能具有代表大学的全权,并且从程序上、从事实上来说,他也不对大学负有全责,而只需对任命他的行政部门负责就行了。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再来讨论蔡元培式的改革,那么人们自然就会碰到一个挠头的问题,谁可以在今天的中国大学里发动一场蔡元培式的改革?这里且将个人的意志、理想、道德操守、原则和威望放在一边,或者假定中国的大学校长们都具备这些良好的品格而不弱于蔡元培先生,一个严峻而无法回避的问题是:谁有权力来发动一场蔡元培式的改革?无论校长还是书记,都首先只是行政官员而已,他们并不是自治因而独立的大学的真正意义上的权力代表。
以校长作为大学教学和行政的共同领导人,作为大学权力的代表,这是现代合理而成熟的大学制度最为典型的特征和最重要的内容,无论校长是由教授选举出来的,还是通过董事会任命的。它的付之阙如则意味着相应的大学制度还不是合理而现代的,或者至少表明它们有待改变为合理而现代的制度。然而,这里的关键并非在于校长职位的意义,而在于作为行政部门附庸的大学,因此我在这里更愿意将关注点集中在大学本身的意义上面。
众所周知,现代大学是一个拥有特权的教育与学术自治团体,而正是由于这种特权,如授予学位和学衔,自治的权利等等,它就负有相应的义务来承担社会责任(知识创新和人才培养),坚持学术与道德要求、服务于社会而非特殊利益团体,如此等等。大学所拥有的特权与大学所肩负的责任,要求大学具有自己的宗旨、品格、学术和道德标准、自身荣誉,而从历史上来看,正是后面这些性质才使大学获得了那些特权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学的宗旨、品格、学术与道德标准和荣誉在维持一所大学以及它的历史、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同时,也维持和保匠了整个社会的教育与学术的规范,正常秩序。仅就这种规范和秩序而论,社会与大学之间是相互约束、监督的关系,因为大学是自治的,所以这种约束和监督是能够奏效的。在大学自身,自治是大学能够拥有和保持这些性质的前提,而自治总是要求相应的组织形式。
大学自治可以简单地从两个层次上来分析,这就是大学本身在社会中的独立的身份,以及大学之中基本学术单位的自治地位,这就是说,大学本身应当是二个各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教学和研究单位的联合体;是一种教学与学术共同体。因此,大学自治就是由宏观自治和微观自治的双重结构来实现的。西方主要国家的大学体制之间虽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然而,在均具有自治的双重结构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尽管相对而言,欧洲大陆大学宏观层面的自治相对薄弱,而微观层面的自治程度却颇高:与此相反,美国大学的宏观层面自治程度相当高,而微观层面的自治相对薄弱。然而,至关重要的一点,这种双重的自治结构是相互依赖的,两个层面之中任何一个的缺乏就会使另一个也失去意义,从而使大学自治结构坍塌。大学这种双重自治的结构,从渊源上来说虽然可以追溯至大学在中世纪的形成方式,然而,这同时就表明,它对于现代大学来说依然是最为适合的形式。其实,一切旨在从事思想和知识层面的创造性活动的团体,都会趋向于以如此结构为基本框架。以官僚层级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对于创造性的思想和知识活动来说,不啻扦格不入的形式。这一点,在我们这里常常为人所忽视,甚至是许多人,包括教育官员和大学校长等等,所不了解的。
既然中国的大学不是自治的,因此不是一个充分意义上的自为者:它们并没有按照自己的原则和决定行事、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权限和能力。因此,中国任何一所大学事实上也就无法独立地确立自己的宗旨、品格、学术与道德标准,也无法建立起自己的荣誉。
作为一个必然的结果,大学的基本学术单位也主要是大学行政部门的下属部门,并且受到双重束缚,它们所具有的自主性相当薄弱。这主要体现为行政主导,基本学术单位的主要管理方式,从教学学术到其他事务,都是行政决定式的,而不是由这些单位的成员通过共同参与的,亦即民主的方式决定的。而在现代社会,任何自治必须借助一定形式的民主方式,否则就是不可能的。在中国几乎所有的大学里面,不要说全体教师,就是教授也没有决定基层学术单位重大事务的平等的权利和权力,更没有保障这种权利和权力的制度和程序。即便在颇受争论的北大方案里面,教授会议也无非是一个咨询机构,并无实质的权力;并且这个方案事实上的许多漏洞,使得人们可以轻易地对这个可怜的咨询机构敬而远之。
基本学术单位的自治原本还包含一层相当重要的意义,这就是大学的系、学院或研究所一级的组织,就其组成而论,乃是教学和学术的自为者的合作组织。所谓教学和学术自为者,是指这些单位中的基本成员都是独立地从事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师。基本学术单位当然有其共同的目标,然而这些共同的目标是由这些自为者通过自由的精神劳动并通过彼此之间的协调而完成的。这种协调无法通过官僚层级制的行政命令而只能通过民主和平等的协商达到。基本学术单位的自治程度必定直接决定教学和学术的自由以及民主式协商的程度,而后者直接影响大学产生新知识、新思想乃至新技术的能力。
中国所有正规大学就被整合在这样一个官僚层级的体系之中,从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到大学基本教学与学术单位,一元化的行政权力通天贯地,天下英雄,靡不在其彀中。这个体系决定了中国大学的基本状态和发展的前景,决定了中国大学的教学和学术生态环境,从而决定了整个中国学术界的学术道德状态。
这个体系所代表的是一种强大的力量,任何一个个人,即便是一位大学校长,想要孤身一人与它对抗,远不止是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一位教授了。事实上,在这样的体系里面,教授是不能以自治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而单枪匹马的教授是无足轻重的。它所承认的是权力,即使是学术地位和声望,也要通过它的确认和整合才有其合法性。所以它的基本规则就是:任何具有学术成就的人如果要在这个体系所覆载的地盘上获得承认,就必须谋得一官半职;或者说,任何取得学术成就的最高的奖赏,按照这个体系的原则,就是封官。与此同理,一些人虽然没有什么学术地位学术成就,但是如果能够谋得一官半职,那么就可以换得学术权力,甚至学术荣誉。
这里的危害在于:行政权力与学术的外在价值在这样一个体系里面可以相互转换。在中国传统社会之中,在现代自由民主社会里面,学术成就和地位是可以转化为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权力、控制力和影响的,这一点原本就是教育与学术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至关重要的是,逆向的转化是不允许的,它是反教育和反学术的,这一点也同样是教育与学术之所以为教育与学术的不可突破的界限。然而,在当代中国社会,这种转化已经司空见惯。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权力可以转化为学位、学衔、学术成果、学术标准等等,举凡掌握在这样一个行政体系之中的一切,大体皆在可以转化之列。
作为这样一种行政控制体系的必然结果,学术寡头也开始出现,并且由于这种体系而得到制度性的保障。与西方的大学体系相比,即使与那些受到政府直接而强大的管理的国家的大学体系相比,中国现行大学体系和其他学术体系之中的学术寡头,有更为强力的行政力量为其依凭,从而获得对许多学术资源的垄断性的权力。而且现在的情况是越来越多的学术寡头,其所具有的学术成就和造诣远称不上学术权威,而却通过上述那个行政体系依靠非学术的因素获得巨大的学术控制权。
这里不妨在比较的视野下从政治学的角度来概括一下中国大学管理体系的权力结构的特点。一般而言,中国大学权力结构既具有欧洲大学的特点,也具有美国大学的特点,然而,不幸的是,是更多地具有了两者的缺点。就欧洲的制度来说,政府在许多方面对大学的直接管理,学术寡头,大学之间缺乏特色、竞争和分工,这些正是中国大学既有的或正在形成的通病;而欧洲大学的教学和学术的完全自由、教授颇高的地位和决定权力以及校长由教授和其他相关人员选举产生,则是中国大学所缺乏的。与美国大学体系相比,在大学内部和外部,教授相对较低的地位,校、院与系较强的行政权力,美国大学的这些特点中国大学无不具备;然而,董事会管理方式,从而使大学行政权力有其明确的来源,大学行政官员具有明确的责任,受到章程和董事会的明确而有效的监督,基本学术单位内教师的平等地位,教授在教学和学术方面的决定性权力,强大的教授组织,以及在更大的范围内,大学的分工和特色,大学自身的严格的学术和道德标准和荣誉,大学强大的筹款能力和社会化的从而多元的经费来源(无数的基金),这些优点又是中国大学体系极度缺乏的。
尽管不能说中国大学界以及学术界的所有弊病都根自这个体系,但是,后者无论如何也是那些弊端的主要原因。在这样一个体系之下,大学领导人既是行政任命的,而且实际上在有些方面他们的权力远大于责任,所以几乎看不到为自己大学的宗旨、品格、学术与道德标准和荣誉挺身而出的校长。世上既无蔡元培,大学没有风格,校长缺乏荣誉,学术失去标准!
于是,我们看到《学术腐败愈演愈烈》,有学术良心并且仅能依靠学术良心的院士痛陈:“一个本已被其他国家反复研究、确认是完全错误的研究项目,在中国某大学和部分院士的推动下强行开展,近一亿元投资白白浪费,却没有任何形式的责任追究。”(《中国青年报》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我们又看到,中国科学院发表《我国科学道德与学风问题基本分析和建议》的咨询报告,抨击中国科学界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盗名欺世”、“屈从权力”、“学术霸道”、“权学交易”、“心态浮躁”、“科研欺诈”等八项恶行,直指中国科学界“道德沦丧”(《望东方周刊》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同一个报道中,作者还指出:“事实上,真正能够对科学道德问题进行审查惩处的机构寥寥无几,中科院、中国工程院的道德委员会更多只能提出建议和倡导。更有院士尖锐地指出,道德委员会的操作过程明显是暗箱操作。”道德委员会之所以软弱无力,甚至最后也行“暗箱操作”的矛盾之举,关键在于,它也是上述那个体系中的一部分,让这个体系自己来对自己做道德监督,除了搔痒之外,还可能有什么其他的效果呢?因此,这个报告的最后建议仅仅局限于建立依然从属于那个教育与学术行政体系之内的官办的专门的监察委员会或办公室,真是让人顿生南其辕而北其辙的感叹。当然还有虽然妙却更无济于事的建议:“大学校长尊严奖”。(《中国青年报》二○○五年二月二日)这种英雄主义的精神或许能够造就个把“英雄校长”,但中国大学校长的绝大多数对此大概只能苦笑一声,因为他们都是明智的。在这里,令人可怕的是我们时时都要面对这样一个体系,而令人悲观的是人们的思想也被圈在这个体制里面,无法找到真正的突破口。
这个真正的突破口就是中国大学以及相应的学术机构从这样一种行政管理体系中解放出来。这个行政体制就应该去履行它最基本的任务和职责,这就是建立中国大学和学术的最基本和最必要的规范,并且确保这些规范得到遵守。大学应当是自治的,大学的国立性质与自治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
大学的真正自治,是中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第一步,自然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一个自治的教学和学术共同体作为一个充分的自为者,不仅有建立自己的宗旨、品格、学术与道德标准和荣誉的必要,而且也有联合其他大学共同捍卫大学的声誉、学术和道德标准的动力。在这样一种情况之下,中国大学和学术界种种腐败以及更为普遍的灰色学术,才会失去所以滋生的土地和庇护的依靠。中国大学就能走进它们从来就没有进去过的象牙之塔。
大学自治并不意味着大学无需规范,抛却一切制约,相反,在大学成为一个自治的组织后,它应当受到法律、社会、其他大学和大学内部中坚力量即教授更为有效的制约,同时也受到大学内部其他群体如学生等等的约束。然而,这些积极约束的前提乃是大学实际的自治。
这样一种改革,并不是一两个大学校长所能造就的,需要无数个蔡元培的共同努力。不但如此,这样一场改革并非单单是大学的职责,因此也并非仅是大学校长、大学教师的职责,而是整个中国社会的责任。因为一个国家的大学和学术水平直接决定了这个国家和民族在精神、思想、知识领域可以达到多高水平。
大学自治的时代倘若能够到来,大学改革就会成为大学自身的事情,“谁想要世界一流大学”就会成为大学自身的问题,而不再是使那些心有余而力不足戴着镣铐跳舞的人尴尬和愧疚不已的社会问题。在那样一个时代,中国大学所能迸发出的创造性是人们现在所无法估量的。蔡元培依然是中国大学精神的象征,然而当他的原则付之实现时,人们不必拿他再当旗帜来挥舞。
世上已无蔡元培!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改定于北京魏公村听风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