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教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明确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划出二十条“红线”。
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大学”
《意见》强调,学校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应符合行业表述、办学特色和办学层次。学校名称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性质,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要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
此外,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招生宣传、广告、结业证书制作等方面,非学历学校不得使用“毕业”等学历教育专用表述。
收费、退费管理办法需公示
《意见》要求,教育服务项目和费用应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受教育者。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受教育者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教育服务费用标准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因学校不实宣传误导受教育者,受教育者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应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如双方存在争议的,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学校不得使用非正当手段,诱导受教育者使用分期式信贷消费缴纳费用。
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教育部网站、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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