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中规定:“研究生导师不得和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这条规定不能说不好,某种程序上也可以说是研究生的福音。有这样的规定,对研究生导师也会更有行为准则的约束,师生之间的关系也更加规范和净化。
然而,很多人也在奇怪,这样的规定,为什么感觉给人“奇葩”似的?
因为从常理上讲,谁都明白这是不被允许的事,为什么还要再来一个规定?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高校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类似的事情已经屡有发生的现象。
郑州科技学院叶某成婚后和某学生保持2年不正当性关系,福建商学院副教授性骚扰女生引发广泛关注,近年来有越来越多教师师徳事件,造成学生心理或者身体上的严重伤害。
类似的规定还有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明确: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这些规定之所以让人觉得很不可思议,实质上就在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事实上,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中,任何和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都是不允许的,是要严厉禁止的。
很多人质疑,既然有不正当,是不是还有正当?是的,除非老师和学生结婚了,那才有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否则所有性关系都是不正当的。哪怕是两个单身男女谈恋爱期间。
因为教师的职业道德,本身就要比其他行业更高。教书育人,更何况老师作为相对处于优势地位的时候,与学生之间发生点什么很难不被人怀疑带有强逼的性质。
因此,即使没有这样的规定,类似的师德败坏问题,有关部门也会严加惩处。而有了这样的条款与规定,在处理的时候也会更加于法有据。对任何一个教育行业中的老师来说,也像一条高压线,在时刻警示他们要善待与关爱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