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财政局、教体局、发改局发布《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最高可报销310元。
《通知》规定,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
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中央、省、市驻莒南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莒南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驻莒南以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执行职工单位所在地政策。
该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