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现代化探析

职业教育的跨界性决定了建立健全企业长效参与机制是推进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面对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质量、校企双方交易行为以及学生毕业留任合作企业的种种不确定性,学界一方面从职业学校的角度探寻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立困难的原因,另一方面从企业的角度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意愿、主要形式、内容及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然而,学界较少关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基于威廉姆森的“简单契约框架”,本文试图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分析框架,系统分析我国职业教育政策中校企合作契约及其治理方式的历史演变,并探寻职业教育校 代化提供行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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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框架分析

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而“当一种货物或服务跨过某个技术上可分的界面而被让渡时,交易就会发生”。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校企合作是一项交易。威廉姆森的“简单契约框架”适用于分析广泛的契约问题,探究由于资产专用性、契约治理的不同而被约定下来的契约,为我们探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现代化的行动路径提供了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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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的历史演变分析

我国职业教育是在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下不断发展的,因此分析我国职业教育政策中校企合作资产的专用性程度以及契约治理方式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经历了量小力微、注重激励和多管齐下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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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不足的成因分析

1.政府治理校企合作契约的有限理性。政府的有限理性导致我国由政府主导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无法有效协调各主体间的行为关系。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所有的复杂契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完备性。

2.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方式的粗浅。对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文件中关于校企合作契约治理的政策条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虽然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方式呈现多管齐下的状态,但仍显粗浅。

3.职业学校和企业契约治理自主权的薄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现代化需要职业学校和企业主体拥有充分的契约治理自主权,但当前职业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交易中对契约进行治理的自主权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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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现代化的行动路径

1.丰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主体。首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需要政府主体的参与。其次,应当培育能够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的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能力,并探索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的方式途径。最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应当关照到职业学校和企业个体层面。

2.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方式。基于现实问题逐步深入、不断细化,给予企业愿意承担契约风险的有效激励;强化惩罚治理方式,以防范职业学校和企业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交易复杂性高的情境下,基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治理比正式制度能更有效地促进合作的自我执行;可以在已有的人才培养校企合作交易中,嵌入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等新的交易。

3.赋予职业学校和企业契约治理自主权。推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现代化,不仅需要政府的宏观指导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推进,更需要职业学校和企业治理主体的智慧。而职业学校和企业治理主体智慧有效发挥的前提在于赋予他们充分的契约治理自主权。首先要研究职业学校和企业契约治理自主权的范围和边界,其次要赋予职业学校和企业充分的契约治理自主权。

注:1.本文已经发表在《教育与职业》2020年第15期(原文字数:10986)

2.作者简介:潘海生(1975- ),男,甘肃民勤人,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程欣(1992- ),女,江苏连云港人,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在读博士;孙青(1972- ),女,江苏丹阳人,石家庄文化传媒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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