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卫生健康事业进入新时代,卫生职称工作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求、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还存在评审标准过于强调论文、实践导向性不强、重视临床不够等问题。
近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由人社部和国家卫健委共同研究起草的《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聚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一、职称名称明确,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互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
医疗人员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药学人员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护理人员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技术人员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
二、评价标准发生倾斜,破除“唯论文”
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等各个环节要注重医德医风考核,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
《意见》进一步明确要重点评价临床实践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引入医生的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治疗效果、手术数量、手术难度、手术质量、住院费用等临床指标进行量化评价。明确提出要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等作为职称评审的申报条件。
为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潜心防病治病的良好环境,《意见》将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医疗卫生工作的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参加评审。
三、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
根据卫生健康行业特点,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在岗人员数科学设置岗位,合理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四、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在201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基础上,《意见》从完善基层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方式、落实基层服务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群众。
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各地可单独设立基层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有效。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