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现违法办学,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生活报讯 (实习生 杨絮 记者 吕晓艳) 记者从省教厅获悉,日前,我省发布《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到2022年年底前,构建起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体制机制。配齐配强专兼职督学。实行专兼职督学准入制度。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健全督学责任区挂牌督导制度。实行中小学、幼儿园督学责任区制度,落实常态督导,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严肃约谈制度。对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严肃认真,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教育督导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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