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每年可获得资助1500元。《办法》自2020年秋季开学起施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大众、收费符合政策规定、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
资助对象
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其中:
1.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2.革命烈士子女是指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的儿童;
3.孤儿是指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儿童;
4.残疾儿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
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金主要用于受助儿童在园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全年收取保育费(保教费)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申请与评审
学前教育资助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儿童家长向幼儿园提出申请。由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资助金发放
幼儿园按照确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为受助儿童按月核减相关费用。对已缴费的受助儿童,幼儿园要在收到学前教育资助金15个工作日内,退还受助儿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