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对于公办幼儿园教师因脱产进修、产假、支教等特殊情况,可增核部分编制以缓解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不足的问题。
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全区公办幼儿园规范运行,自治区党委编办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标准》把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编制资源保障作为落脚点,推动全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标准》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需求、财政供养能力等因素,在1∶7-1∶10的比例内科学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数。同时规定,对于教师因脱产进修、产假、支教等特殊情况,可增核部分编制以缓解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不足的问题。
《标准》把创新学前教育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切入点,推动自治区机构编制资源实现更加优化配置。《标准》规定,各地公办幼儿园所需编制应在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对于调剂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差额,可探索实行公办幼儿园人员总量管理。同时规定,人员总量是领导职数核定、岗位设置、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障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经费核拨的重要参考。
《标准》把凝聚部门合力作为着力点,推动自治区学前教育事业更加健康发展。《标准》规定,自治区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确保《标准》在全区各地加快落实,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