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第六期“521高层次人才 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党建云

“牢记初心使命,决胜后发先至”

各县(区)、市开发区、东中西示范区、云台山景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第六期“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11日

连云港市第六期“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培养,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在省委“五坚持五提升”人才工作体系统领下,根据市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连发〔2017〕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连云港市第六期“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市“521工程”),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为我市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证。

第三条 从2021年起,选拔5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200名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000名中青年骨干人才。通过培养,到2025年,第一层次的5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力争成长为国内一流的高级专家,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做出重大贡献,其中10名左右成长为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负责人;第二层次的200名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力争在省内相关领域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对专业、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其中50名左右成长为省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省级企业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第三层次的1000名中青年骨干人才,力争在相关学科、相关行业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和业绩,做出一定贡献,成长为市内一流专家,其中200名左右成长为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市级企业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

第二章 选拔对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主要为全职在全市各类组织(含驻连国家部省属单位)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注重选拔在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石化、冶金、港航物流、文化产业、现代农业、电子商务、大数据、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关键技术、作出重要贡献的中青年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七条 培养对象人选年龄在55周岁以下,第一层次人选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层次人选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层次人选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对科技人才,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同行专家评价和市场评价,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实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科技推广、科技管理服务和社会公益研究的人才,强化行业专家、用户和社会评价,着重评价其工作实效、服务质量、支持能力。

第九条 对教育人才,健全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教育人才中,以教学为主的,重点评价教育教学理念、教学素质能力和教学业绩;以教育管理为主的,重点评价学校或班级规划发展、建设水平以及优化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业绩;以教育科研为主的,重点评价其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和成果应用等方面的能力业绩。高等学校教育人才中,以教学为主的,侧重评价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业绩;以科研为主的,侧重评价学术研究能力、原始创新能力和创新的质量贡献;教学科研并重的,兼顾评价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业绩;以社会服务为主的,侧重考察实施技能培训、科技推广、科学普及、决策咨询等方面的能力业绩。现代职业教育人才中,以课程教学为主的,主要评价课程建设、教学运行、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的能力业绩;实践教学为主的,主要评价实践技能操作水平以及学生技术技能培养实效等方面的能力业绩;理论实践并重的,兼顾评价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实践的能力业绩。

第十条 对医疗卫生人才,健全以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为要素的评价体系。主要从事临床医疗的,重点评价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入临床病历、诊治方案等作为评价依据;主要从事医学科研的,重点评价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的,重点评价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能力贡献。

第十一条 对经营管理人才,健全以企业竞争力、经营业绩、市场认可为标准的评价体系。综合评价企业成长性、市场份额及市场价值、吸引的投资规模,以及创造的就业岗位、地方贡献、诚信守法经营、安全环保主体责任落实等。

第十二条 对技术技能人才,健全以职业能力、工作业绩、知识水平为重点的评价体系。技术技能型的,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知识技能型的,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复合技能型的,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对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健全以职业品德、工作能力、社会贡献为依据的评价体系。主要从事理论研究的,重点评价理论创新、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学科话语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贡献,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主要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重点评价咨询决策能力、研究成果对解决重大问题的影响作用,以用户评价为主;主要从事新闻出版的,重点评价新闻舆论的引导力、重点出版工程的策划力、讲好中国故事的对外传播力,以新闻舆论、文化产品的客观传播效果、社会效益评价为主;主要从事艺术表演创作的,重点评价在艺术表演、作品创作、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的能力业绩,以市场和社会评价为主;主要从事法律法务的,重点评价法学理论素养、执法司法能力、技术支持水平,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评价为主。

第十四条 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推荐为第一层次人选;达到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成果、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可推荐为第二层次人选;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成果、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一定社会影响、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可推荐为第三层次人选。

第十五条 提高青年人才的支持比例,其中,第三层次中,45岁和35岁以下占比分别不低于80%和30%;第二层次中,50岁和35岁以下占比分别不低于80%和10%。

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远郊地区从事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技术技能推广等工作的人才,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设立基层专项计划予以支持。

加大对金融人才、会计师等培养支持。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其中,第一、二层次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组织实施,第三层次由市有关牵头部门或各县区(板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成立市第六期“521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关专业培养对象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培养对象选拔分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评审、公示、确定等环节。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需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往期“521工程”培养对象考核不合格或放弃考核的,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所在单位对申报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业绩贡献等作出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材料需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学术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核。驻连国家部省属单位和市直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报相应市牵头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牵头部门和各县区(板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织对培养对象人选进行专家评审。按照分配名额报送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并从中择优推荐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评审结果报牵头部门党组(党委)和县区(板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市人才办。

往期“521工程”培养对象不得降低层次推荐,同一层次培养对象培养期不超过两期。

第二十二条 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报送的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未确定为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仍作为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人选从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中择优产生。

第二十三条 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一并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为第六期“521工程”培养对象。

第五章 培 养

第二十四条 组织培训开发。市人才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参加高层次的政治、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国情研修等活动,着重培养创新精神、奉献精神,提升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人才培养资源,加大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资助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带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培养期内,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以20万元为平均数,择优给予10-3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以10万元为平均数,择优给予5-1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以5万元为平均数,择优给予3-8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分2年拨付。本培养期内,同一名人才最多给予一次项目资助,且与市“花果山英才”计划资助不重复享受。加强科研项目的过程跟踪和考核评价,由市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给予培养补助。培养期内,对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分别发放3000元、2000元、1000元培养补助资金。培养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本培养期内,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的,不再发放培养补助金,由市人才办和市人社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实施集成支持。市相关部门、各县区(板块)要加强培养政策的配套衔接,整合资源优势,形成培养合力。培养对象在申报科技计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充分发挥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体作用,所在单位要主动安排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为培养对象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鼓励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优先推荐培养对象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等。

第二十八条 发挥人才作用。市相关部门、各县区(板块)要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以基地为载体,支持和鼓励培养对象创新创业。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二十九条 开展表彰奖励。培养期满后,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一批取得重大学术和科研成果、获得重大奖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培养对象,表彰奖励一批主体作用发挥明显、支持鼓励措施有力、培养成效显著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实施分级分层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521工程”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市人才办负责“521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由市有关牵头部门和各县区(板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培养对象培养期限为5年。培养期内,培养对象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纳入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办,与培训开发、项目资助、培养补助等培养支持挂钩。培养期内,根据需要,可以对培养对象进行适当增选和调整。培养期满后,由主管单位对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等级评价。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市人才办建立完善培养对象信息管理库,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按照管理所属关系,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板块)要与培养对象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十三条 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板块)、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后顾之忧,重视和关心培养对象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三十四条 健全动态退出机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养对象资格:

(1)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的;

(4)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

(5)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连续2年培养对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工作调离连云港市的;

(8)其他不宜作为培养对象的情形。

上述情况,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有关牵头部门和各县区(板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停止拨付或追回相关资金。取消资格的培养对象,不再参加期满考核。

培养对象不再从事原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的,主管单位应报市人才办备案,备案后退出市“521工程”;培养对象在市内调动的,原主管单位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单位,并报市人才办备案。培养期内,入选为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的,不再作为市“521工程”培养对象培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板块),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市“521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来源:花果山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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