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印发
2020-2021学年度
第二学期中小学校历。
根据最新校历安排,2021年2月28日(星期日)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到,3月1日(星期一)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上课;7月5日(星期一)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暑假开始,7月12日(星期一)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暑假开始。
按照今年6月市教育局发布的2020-2021学年度第一学期校历,2021年2月1日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寒假开始,2月4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寒假开始。如此计算,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寒假共计27天(报到日不计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寒假共计24天(报到日不计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12月18日下午,
市教育局印发
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学生和家长们看过来!
△资料图
规范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开展培训活动。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市)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市)设立培训点,需经所在区(市)教育部门批准。
△资料图
规范培训行为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及时间
1.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须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
3.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每天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4.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
1.坚决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2.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宣传。
3.加强家校共育,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利用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宣讲有关培训机构的政策要求。
小编提醒各位家长,
选择培训机构时一定擦亮双眼。
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机构
谨慎报名,以免造成损失,
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此外,
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市教育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
《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以下学校(含民办学历教育中小学)。
《规定》将学生处分分为五类,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八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
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版《规定》主要有三方面创新。
首先是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优先的原则。《规定》指出“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处分学生的总体原则上,要求“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
其次是坚持依法公正的原则。《规定》规范了校规校纪制订程序,规范了处分决定作出告知等程序,推动学校管理更加民主、科学,杜绝滥用处分现象的发生。
再次是坚持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重点落实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建立了处分听证制度,针对学生对处分不服的申诉问题,增加了校内申诉程序,并明确学生提出申诉和学校、教育部门处理申诉的时限。《规定》还提出“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全方位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么多重要的信息,
赶快转给身边的学生和家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