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可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作为鄂尔多斯市首部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其实施,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12月25日,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志介绍了《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主要内容。市司法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代表作发言。市各新闻媒体及驻市新闻媒体的记者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条例》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区分布、人口居住状况、学龄人口化趋势、交通状况、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科学编制。

对于新建居民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例》做出以下规定:

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设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为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有足量、适宜的建设用地,《条例》规定:中心城区、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二)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三)初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四)高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可以适当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或者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办学规模等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改建、扩建规划。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五)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七)未经批准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八)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将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 的出台,对于解决鄂尔多斯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不够合理、规划建设滞后、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不充分的难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是鄂尔多斯市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民生举措,对促进鄂尔多斯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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