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下午1点30左右,大坞镇某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郭某某(年龄12岁)去厕所回来的途中,在操场上与六年级的学生李某某无意相撞(由于双方奔跑速度过快),造成鼻子出血。
六年级的班主任王老师第一时间给学生止血并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并将其郭某某受伤事件上报学校。
12月10日,郭某某的家长将其带到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在侧鼻骨及右侧上额骨突骨折并鼻部皮下血肿,医生建议必须手术。12月13日办下住院手续,12月19日出院,住院7天,花费医药费7000余元。
12月21日家长就医药费找学校协商,学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希望能达成赔偿协议,最终未能如愿。
大坞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调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诉求。在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后,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数额及赔偿依据上。
校方认为,学生家长请求学校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学校对于在校学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不错,但学校都尽到了义务,学校在走廊上都安装了视频监控设施;在走廊的墙壁上都有警示“不要乱跑”的标志;学校在开学时同每一位家长都签订了安全事故责任书,提醒了家长,况且此事件是发生在中午休息时间,学校已经及时向二人家长告知,做到了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
李某某的家长认为,郭某某的伤害也不是故意造成的,事件发生在学校,学校也应承担责任,医药费不能都让其承担,况且对方乱跑,才造成后果这么严重。
双方都极力坚持自己的主张,经过多次调解,纠纷陷入僵局。面对双方都不让步的情况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采取安抚家长,进行冷静处理。
12月25日,大坞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学校、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其39条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事件中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职责,因此学校没有责任。被侵权人的责任应该有侵权人承担。
如果被侵权人有过错的,责任相抵减。由于此事件中两名十二岁的学生都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责任均担。双方在自愿、心平气和的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