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近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明确赋予了老师可以有批评、罚站之类的惩戒权。
但同时,也对老师的惩戒尺度,做了相关的规定,规定老师有7类行为,是禁止的。
究竟是哪7类行为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条: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第一条其实很容易理解,老师惩戒学生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尺度,如果用上述方法,肯定会直接造成学生身体伤害,非常不可取。
记得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我们上学那会儿,老师是拿着戒尺的,戒尺上面,还锥有小洞,遇到不听话的学生,一戒尺下去,真的是皮开肉绽,不开玩笑的。
所以时至今日,对这样的惩罚,依然心生惧怕。
看完了第一条,我们再来看第二条。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其实第二条也很容易理解。
老师惩戒学生的时候,罚站,抄写课文,是没有错的,也再正常不过。
但是也要注意一个尺度。
曾经我就遇到过一种情况,很多年前,因为一位学生犯了错,老师竟然让他把课文抄写十遍,对,你没有听错,就是十遍,而且不是一篇课文,而是整本书。
你想一想,对于一个小学生来说,把整本书抄写十遍,能够完成吗?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惩戒了,这属于变相的体罚。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剩下的其余5类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将其余五类行为规范放在一起,我们看得更清楚一点,也正好有一个比较。
从上面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三四五,还是后面的六七,都算是比较符合大多数人的预期。
比如第六,规定老师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其实在此之前,确实有一部分老师,因为个人心情不好,而迁怒于自己的学生,用惩戒学生的方式来泄愤,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此外,对于第五条规定:“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网友们却有不同的意见。
有网友说:学生成绩差,老师适当的惩戒是可以的,我认为这条是多余的,如果老师连这点权利都没有,那么,这样成绩差的孩子,就没有敬畏心了,更谈不上,去提高学习成绩了。
也有网友表示:我家的孩子,在家我们根本管不了他,学习成绩一塌糊涂,如果在学校,老师也不管他,那么,谁还敢管他呢?我就想着让老师揍一揍我家的孩子,他知道怕了,就知道学了。
今日话题:对于上述规定中,存有争议的第五条,你怎么看?你认为学生学业成绩不好,老师是否能惩戒他?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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