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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区(不含梅里斯区)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并经实际考核、测算,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示范幼儿园680元/月·人,一级幼儿园460元/月·人,二级幼儿园300元/月·人,三级及以下幼儿园200元/月·人。
二、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应当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故退(转)园以及其他原因未到园的,应根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的费用,具体退费办法详见黑价联〔2014〕70号规定。
三、幼儿园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市区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保教费,不得以特色班等名义另外收费。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及其他未尽事项按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届时《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齐价联〔2014〕2号)文件废止。
齐齐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齐齐哈尔市教育局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