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遭解聘!老师:建议学校设置“惩戒室”

巢湖市城东小学临时聘用教师蒋某用自制教鞭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我局在调查核实后,已责令城东小学对蒋某作出解聘处理,并对城东小学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要求该校立即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开展警示教育。

以上内容是巢湖市教体局的官方通报,临聘教师‍自制教鞭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结果被学校解聘,校长被诫勉谈话。试想一下,如果是在编教师,会是什么结果呢?

前一段时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中非常详细地说明了中小学生的哪些行为需要惩戒,并对如何惩戒也做了规定。但是很多一线教师却认为“体罚”和正常“教育惩戒”的界限很难把握,强烈建议学校成立“惩戒室”,专门实施“教育惩戒”。学校内设置“惩戒室”,是解决“教育惩戒”的良策吗?

无处安放的“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必须存在,它能培养孩子们的“敬畏之心”,让孩子知道“有所为有所不为”。老师所实施的“教育惩戒”是可控的,是在学生身心承受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老师们对学生犯错置之不理,等到孩子长大以后走上社会,他们很可能会犯更大的错误,到时候只能让警察、法官或监狱来对他们的错误实施“惩戒”,那样的“惩戒”成本就太大了。

“教育惩戒”必须存在,一个合格的老师,应该是在学生犯错之后,给予恰当“惩戒”,而不是让孩子为所欲为,无所畏忌。

“教育惩戒”不可缺失,这是大家的共识。但是因为把握不好“体罚”和正常“教育惩戒”的界限,让很多老师不敢实施教育惩戒,对老师而言,教师职业不仅仅是工作,更是谋生的“饭碗”,如果因为“惩戒”学生而弄丢了“饭碗”,就得不偿失了,于是很多老师就“佛性”起来,不愿管、不敢管违纪学生,这时候,“教育惩戒”又无处安放!

学校是否应该设置“惩戒室”

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明确说明了中小学生哪些违纪行为需要“惩戒”,并且对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如何实施“惩戒”也进行了说明,同时还对老师们在实施“教育惩戒”中不得存在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要求。

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目的是让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尺度,但是同时还要求老师们在执行“教育惩戒”时有温度。一切以“爱”为出发点的“教育惩戒”,孩子们能接受,也更有效果。

图片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出台后,老师们可能出于“惯性思维”的存在,不敢实施“教育惩戒”,这是有情可愿的,一些老师建议学校成立“惩戒室”,专门对违纪的中小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也可能是这个原因。

笔者认为,为了正常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可以设置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由学校政教处或德育室承担“惩戒室”功能,但是作为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最终还应该是老师本人,当过渡期之后,“惩戒室”取消,对违纪学生实施“惩戒”,主要由老师本人完成。

原创不易,您的关注、转发、评论、收藏、点赞都是对教而育之最大的支持!

最新资讯

文档百科

CopyRight © 2000~2023 一和一学习网 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一和一学习网:让父母和孩子一起爱上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