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晨报全媒体记者 梁耀华 太原报道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奖励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晋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对博士毕业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来)晋工作予以奖励。
来晋工作是指省内外博士毕业生毕业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进入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国有企业工作(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并且双方签订5年及以上期限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按照办法,在用人单位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山西省财政厅奖励博士毕业生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奖励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20万元、科研经费1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一次性生活补助为税后所得。
省财政下达到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的奖励资金,生活补助追加为单位的基本支出,由单位负责支付,科研经费追加为单位的项目支出,按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扣减或挪作他用。
办法中提到,为营造更好更宽松的人才环境,增强我省的人才吸引力和影响力,从2020年起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取消现行的对博士生毕业学校的规定以及推荐程序规定。凡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国有企业工作等用人单位考察后自主决定聘用的,均可享受规定的奖励政策。
用人单位在办理完聘用手续且引进人才到岗后,应按季度分批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有关材料,包括《引进人才来(留)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引进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一次性生活补贴应缴纳税额等。
用人单位应对引进人才和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引进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用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