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和督促落实。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发扬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在教育系统内全面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二、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治理体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各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每年1月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厅(室)统一报党委审批。按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教育部门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各类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向中小学校和教师安排布置任务;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各类报表填写、数据采集、教育统计、调研等工作,每年11月组织中小学教师在全国教师信息系统等平台填写更新基本信息,健全各类教育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一次采集多次使用;统筹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事宜,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
三、实行清单管理,强化监督问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2021年6月底前开展一次集中清理,确保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针对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社会事务进校园、相关报表填写、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等事项,分类列出减负清单,实行清单管理。经各级党委审批同意的中小学校和教师减负清单、事项,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级教育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引导社会共同监督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中小学教师减负成效纳入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坚持定期督导与长期监管相结合,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要严肃问责。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全文如下: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一、切实减轻督查检查评比考核负担
1.严禁各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审批报备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涉及中小学安全或学生、教师健康的,可按有关程序备案后实施。
2.严禁在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中层层签订责任状。不得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3.严禁以调研指导、学习考察、工作调度、观摩交流等名义变相开展中小学校或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夹带搞评比打分、排名通报。
4.不得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专业技能竞赛等评比考核中设置繁琐的评审程序和材料,不得以考试成绩、升学率、学历、论文、奖项作为唯一性评价指标。
二、切实减轻社会事务进校园负担
5.严格规范、合理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6.严格规范学校和教师参与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滋病等重要专项工作,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或布置硬性任务,影响中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7.严格规范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先评优活动,涉及中小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街道社区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社区建设时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8.严禁强制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各类征文、论文评比、案例评选、宣传稿件报送、演讲比赛、座谈研讨、征求意见、学习交流等活动。严禁开展教育部门年度计划以外的各类教育宣传活动。
9.严禁安排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或借用学校场地举办招商、庆典等有关活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商业广告或借机收费活动等进入校园。严格控制中小学校承担各类社会考试次数和教师监考次数。
三、切实减轻相关报表填写负担
10.严格规范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报表填写工作,杜绝重复上报、多头填写。
11.严禁强制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填写与教育教学无关的问卷调查、调研材料、课题研究数据等。
12.严格规范省市县三级教师评先树优和资质评定活动。
四、切实减轻抽调借用教师带来的负担
13.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帮助工作,对于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14.严禁教育管理机构及其他非教学单位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中小学教职工在编不在岗和“吃空饷”。
15.严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不得在民办学校领取报酬。
16.严格规范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不得硬性要求教师参加与专业发展无关的培训活动。各级各部门不得把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培训任务摊派给教师。
五、切实减轻校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带来的负担
17.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各类迎检迎评等“面子工程”和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切实减轻教师尤其是班主任的事务性工作任务。
18.不得硬性要求中小学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关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或通过网络投票、点赞、答题、知识竞赛、推广宣传等方式开展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19.严格限制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会议文件数量,不得在工作群、政务APP上滥发通知、随意安排工作任务,不得要求教师随时回复工作群信息。
20.不得简单以教师学习笔记厚不厚、在线学习时间长不长、政务APP分数高不高等评价教师政治学习成效。不得将教师在政务APP学习情况与各级各类检查评比硬性挂钩。不得简单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