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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
关于调整市实验幼儿园等
3所公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教育局
关于调整市实验幼儿园等3所公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市实验幼儿园、市直机关第一幼儿园、市直机关第二幼儿园: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 320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 206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实验幼儿园、市直机关第一幼儿园、 市直机关第二幼儿园3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保育教育费调整为每生每月540元。
2.餐费:具体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餐费实际成本变动幅度,结合大多数幼儿家长承受能力,在与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后确定。
3.住宿费、延时服务费、校车费:由提供相关服务的幼儿园提出申请,报价格部门据实核定。
4.体检费、外出活动费:按照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的原则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幼儿家长并进行公示,收费单独立帐,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二、有关要求
1.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2.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3.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当月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半月退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4.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有关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让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明白消费。
三、其他公办性质幼儿园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当地政府审定。
四、本通知自2020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文件有效期5年。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