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20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政府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即将施行的《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提出,出生缺陷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产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李少冬就即将施行的《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接受媒体采访。

《办法》明确,出生缺陷防治实行三级预防。一级预防是在婚前、孕前和孕早期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主要措施包括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开展优生咨询服务、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指导科学备孕,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二级预防是在孕期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主要措施包括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等疾病的母婴阻断措施,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等;三级预防是对新生儿先天性疾病进行筛查,对出生缺陷儿进行治疗和康复,主要措施包括规范儿童健康管理,开展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的筛查、诊治和康复服务。

《办法》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准备怀孕、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办法》融入个人健康主责的理念,引导新生儿父母高度重视预防出生缺陷,科学孕育和养育健康新生命。如针对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当事人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鼓励怀孕妇女孕26周前至少接受1次产前筛查;孕妇产前筛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出生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分娩过严重出生缺陷儿的、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年龄超过35周岁的等情形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办法》强调要健全保障机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免费服务,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渠道基金,给予专项支持。对于困难家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向因出生缺陷儿童治疗、康复等造成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捐助、设立基金、志愿活动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办法》共分四章二十八条。

来源:文/《中国人口报》记者 崔立新

图片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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