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研究生不适合、导师不合格均可分流退出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9月2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强调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加强规范和管理,提出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进行分流退出。教育部同时配发《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对博士生导师也要完善岗位退出程序。

前不久,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曾提出,要敢于让不合格的学生毕不了业。《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加强规范和管理。一是严把招生考试第一关,落实招生主体责任,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命题工作规范,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二是强化质量标准,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参照有关文件统一要求,根据本单位办学定位及特色,细化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以及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三是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之处,细化流程、压实责任,实行论文答辩向社会公开制度,力戒答辩流于形式,做好关键环节记录归档。四是强化阶段性考核,前移质量检查关口,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学籍年限管理。五是以建立良好导学关系为目标,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的首要选聘条件,确保重大政策和措施及时在指导环节落地见效。六是完善导师和研究生对处理决定的申辩申诉处理机制与规则,建立正当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

上述意见还强调,将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工作、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教育部配发的《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健全博导变更制度:因博士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离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同时完善博导岗位退出程序,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应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雷嘉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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