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班里的成绩属于中等偏下,这次考试,全部平均分89分,小明只考了75分,滑到了倒数的行列里了。
老师讲评试卷时很生气,决定对小明实施教育惩戒。当时,讲台上有一支教棒,老师就叫班长到讲台桌前,拿着那根教棒,打了小明手心3下,以示惩戒。
结果小明手心红肿,家长把老师告到了教育局。教育局调查后认为,老师的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涉嫌体罚,应给予处理。
老师辩解,现在教育部有明文规定,教师有教育惩戒权,而且,自己又没有动手,是班长打了小明的手心,自己没有过错。
那么,在这起因惩戒而引起的纠纷中,老师惩戒行为妥否?是违反了还是符合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这里明确告诉各位同行,老师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提醒一下,因为这样的行为受到处理,太不值得。
为何是违规行为呢?原因如下:
1、违反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严禁因为学生个人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
先不说这种惩罚方法是否符合惩戒要求,就是这一条,就违反了。这一条,可以说是这个“规则”中的一个大坑,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有老师入坑。
因为在学校里,学生的学习成绩非常重要,而成绩差受到惩罚似乎理所当然。但是,在这个惩戒规则中,明文规定,不能因为成绩差而惩罚学生,不管老师的惩罚是否适当,都不行。
2、违反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严禁指派学生代替老师对学生进行惩戒的规定。
这一条也是在7类严禁教育行为之类。也就是说,教育惩戒必须有教师加以实施,教师不可以指派学生,代替自己来实施。
这一条其实非常重要,不仅因为教师是教育者,学生是被教育者,还因为,未成年人实施惩戒,很难把握尺度,对被惩戒学生造成危害,同时,也会带来家长之间的矛盾纠纷。
3、违反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严禁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的规定。
在本例中,老师指派学生,采用的就是击打的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这是严禁的行为。
你看,这位同行在这次惩戒中,违反了7类严禁行为中的3类,怎么可能不被教育局处理呢?
同行们,教育部发布的这个惩戒规则,真的要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否则,吃亏的,还是我们自己,慎之慎之!
大家对此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