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发布了三则关于本科生退学的公告。
从公告可知,这三名本科生平均绩点均低于1.7,分别为0.6,0以及0.78182。
说明:
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是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实施多样的教育规格和较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国内大部分高校通用的计算方法是:绩点=分数/10-5,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分数/10-5)
比如期末考试为85分,那么对应的学分绩点就是85/10-5=3.5。那么60分对应1,70分对应2,以此类推。低于60分为0,需要补考,补考不过需要重修。
具体如下:
01
送达公告
教务处〔2021〕 64号
ANTHONY ALEX KEVIN ZHOU同学:
因你2019-2020学年第2学期至2019-2020学年第3学期(春夏学期合并计算)的平均积点(GPA)为0.6,第3次学期平均积点(GPA)低于或等于1.7,已达到《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沪交教〔2017〕27号)第四十二条(一)项规定的退学条件。学校对你作出退学处理(沪交教〔2021〕1号)。
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用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沪交教〔2021〕1号)送达给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送达后的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上海交通大学
2021-01-18
02
送达公告
教务处〔2021〕 65号
李刚铁同学:
因你2019-2020学年第2学期至2019-2020学年第3学期(春夏学期合并计算)的平均积点(GPA)为,第2次学期平均积点(GPA)低于或等于1.7,且未达到试读要求,已达到《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沪交教〔2017〕27号)第四十二条(九)项规定的退学条件。学校对你作出退学处理(沪交教〔2021〕2号)。
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用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沪交教〔2021〕2号)送达给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送达后的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上海交通大学
2021-01-18
03
送达公告
教务处〔2021〕 66号
HENGLAY LY同学:
因你2019-2020学年第2学期至2019-2020学年第3学期(春夏学期合并计算)的平均积点(GPA)为0.78182,第2次学期平均积点(GPA)低于或等于1.7,且未达到试读要求,已达到《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沪交教〔2017〕27号)第四十二条(九)项规定的退学条件。学校对你作出退学处理(沪交教〔2021〕7号)。
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用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沪交教〔2021〕7号)送达给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送达后的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上海交通大学
2021-01-18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沪交教〔2017〕27号)第四十二条(九)项规定的退学条件,以上三位同学满足了条件(一):在试读期或解除试读后再次出现学期平均积点(GPA)低于或等于1.7的。
(如果在校期间,第2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如果至少获得该学期总学分50%的,那么可以申请一次试读的机会。这时候学籍暂时保留,在试读的这一学期中,如果学分绩点还是低于1.7,那么将会被退学。如果试读这一学期学分绩点超过了1.7,那么学籍就能保留下来。)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沪交教〔2017〕27号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试读期或解除试读后再次出现学期平均积点(GPA)低于或等于1.7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两年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四)休学时间(不含创业休学)已满两学年,再次遇到须休学情况的;
(五)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或者淘汰的(身体疾患原因除外,不包含自伤、自残者);
(九)未达到试读标准或试读申请未被批准的;
(十)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来源:上海交大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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