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一柱 第1271期】
【核心提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一个最起码的道德良知。一个人学习的时候,原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不要说还签有合约,就算没有合约,回原单位服务效力以报“水恩”也是完全应该的……
日前,河南某大学两位离职教师,因学校要求退还工资等费用问题诉诸媒体。
他们说,自己就读全日制博士毕业回校,因人才政策跟学校协商未果选择离职,但校方要求离职教师必须退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生活补贴等。
两位教师认为:第一,自己在读博期间,虽然人事档案转移到了就读学校,但与河南某大学的编制并未解除,拿的是省财政发的基本工资,不应该还钱给学校;第二,自己在读博期间也参与了学校的工作,不应该归还工资。第三,学校要求归还的费用过多,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考核奖等,并不合理。
在这里,我并不想去讨论评判这两位老师说的三条理由是否成立。只是想说,你们既然拿着学校发的工资去读博,肯定与学校签订了协议,比如最直接的就是毕业后回校服务若干年,否则,你们的人事档案都转走了,学校凭什么再给你们发工资?
现在,你们毕业了,成了博士了,觉得自己有本事了,觉得当初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有点"亏了'——待遇低,给的钱少了,就想撕毁协议另谋高就,这是不信守承诺啊,用老百姓的话讲,“这个人不讲究啊!”
学校现在只追回发给你们的钱,没有让你们进行巨额赔偿就算客气了,你们竟然还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为自己狡辩,实在有失博士的风范与雅度,难道读你们读的博士课程就是学不守诚信,无理狡辩吗?
人事档案已经转移了,你就和原单位没有人事关系了,如果没有协议,原单位凭什么给你发钱呢?这是多么明明白白事啊,如果二位博士不是揣着明白装糊涂,那就是我们常用的成语“大智若愚”了。
特别是“拿钱是拿省财政的钱,不是拿你学校的钱,退钱也不应该退给学校?”一说,岂不是明知“此地无银”,却还硬充鸭子嘴作硬吗?
作为一个博士,竟然如此思维,能说出此种刁蛮无理的话来,实在与其博士身份极不对称,实在不知道读博士这两年都学到了什么?是如何毕业的?
近年来,博士与单位经济纠纷案频现,无论是培养费还是违约金,其纠纷的具体原因虽各不相同,但最根本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个人违约!
而凡出现类似纠纷,舆论则大多偏向个人一方,认为单位是“霸王条款”,要的钱太多,这种心理一方面是国人“亏众不亏一”的自私同情心在作怪,一方面是现代社会契约合同意识的缺乏,导致了不少人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看问题。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一个最起码的道德良知。一个人学习的时候,原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不要说还签有合约,就算没有合约,回原单位服务效力以报“水恩”也是完全应该的。而现在,为了待遇,翅膀硬了就要飞,不但飞,对原来领的钱还不想退,这样一切“向钱看”的博士,不会是多高级的人才,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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