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重大特点外,基本特征:一是全民性;二是义务性;三是全面性。

小学教育除了教育的特点外,还有独特的基本特征:一是全民性;二是义务性;三是全面性。

初等教育机构最早产生于十六世纪的德国,由城镇主办,教习实用知识和新教教义。

十七世纪初,这种学校逐渐增多,成为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欧洲各国和日本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也相继成立。

教授学童识字的“小学”,古代也叫“蒙学”,包括教育阶段及教育场所两种含义。教育内容主要是识字、写字和封建道德教育。教材一般为《蒙求》、《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四书》等。没有固定年限。采用个别教学,注重背诵,练习。在学的学生也叫“蒙生”。

现代学堂和教育制度是西方传教士引入中国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现代教育奠基人何子渊、丘逢甲等人开风气之先,排除顽固守旧势力的干扰,成功引入西学(美式教育),创办新式学校将平民教育纳入满清朝庭的视野。清政府迫于形势压力,不得不对教育革新网开一面,于1905年末颁布新学制,废除科举制,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式学堂。宣统元年(1909年),地方科举考试真正停止以后,西学逐渐成为学校教育的主要形式。

农村小学

国民政府于1915年改初等小学堂为国民学校,“以授以国民道德之基础及国民生活所必需之普通知识技能为本旨”。“小学堂”划分为初等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六岁入学,修业四年,毕业后视具体情况可升入高等小学校(修业三年)。另设预备学校,同国民学校、高等小学校平行,“以施以初等普通教育、预备升入中学为本旨”。国民学校分前期(四年)和后期(三年)。1922年,国民学校改为初等小学校,取消预备学校。1940年,国民政府实行所谓“管、教、养、卫一体”,规定各乡设中心国民学校(相当于中心小学),由乡长兼任乡壮丁队长和校长,各保设国民学校(相当于村小),校长由保长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镇(人民公社)一级设置一所中心小学,在各村(生产大队)设村小。随着老龄化加速,幼儿人口比重下降,小学生源减少,各村小开始撤并,很多地方仅保留寄宿制中心小学,使得路途遥远的学生上学极为不便。

新中国的小学学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初小和高小之分,实行一贯制小学,先后有五年制和六年制小学。

由于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小学升初中不再实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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