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送到我班里的学生,要么家里是当官的,要么家庭条件都很好,父母都事业单位的。都极为有素质。”
“你妈妈挣多少钱哪?你爸爸挣多少钱哪?别怪我瞧不起你。XX的妈妈一年挣的钱比你妈妈50年挣的都多,你们素质是一样的吗?它能一样吗?………”
近日,天津咸水沽第二中学的某肖姓班主任因其不当言论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师说》有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按理说,一个教书育人的老师素质应该是过硬的,品德应该是高尚的,可观其言论,字里行间中不仅存在攀比、歧视的心理,更以此来训斥、侮辱学生,此情此景着实是令人震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