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戒尺”还给老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今起施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3月1日起施行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中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

把“戒尺”还给老师,

如何把握好尺度、温度和限度?

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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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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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老师、网友热议,你怎么看?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施行后,引发了家长、老师、网友的热议。

一位家长告诉小编,她不排斥惩戒,希望老师的惩戒要公平公正,“我儿子比较皮,但如果真的做错了,老师罚他打扫教室等,他是可以接受,也能够完成的。”

她给小编讲了一个故事:“有一次上课时,教室里出现了奇怪的声音,老师就认为是他发出的,对他进行了批评。他觉得特别委屈,明明不是自己发出的声响,回家之后难过了很久。”

另外一位家长则认为老师要区别不同性格的孩子来进行惩戒,“有的小朋友比较敏感,有的承受能力好一点,我家孩子比较‘玻璃心’,希望老师暗示他一下就可以了。”

还有一位家长表示,他最担心的是精神、人格上的惩罚,“特别是关‘小黑屋’这种,希望老师能够严格按规则实行。”

一位小学老师则表示,学生犯错应该受到惩戒,但惩戒到什么程度,会不会被家长反对,“我们之前心里很没底,但有了这个规则,它既是一个约束,也是一个保障。”

话题在微博一发布,马上冲上了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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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

@-森屿daytoy:现在的学生真的太娇气了,其实只要把握好尺度,小小惩戒还是可以的。

@Seattle-life:说实话我同意教育惩戒,但是真的应该分类教育,我女儿自尊心真的好强,我在家骂一句都一个人躲到角落哭,像我侄子,你又打又骂,过一会就笑嘻嘻了。好的家长不一定遇见好的老师,负责任的老师也不一定遇见讲道理的家长。希望家长不要让老师寒心,老师也不要让家长闹心。

@流星之绊zz:支持,应该在把教育的戒尺还给老师的同时,规范好尺度,保护祖国下一代的同时,也保护好祖国的园丁。

@新*浪:作为家长,其实点名批评、写检查、罚站、打手心都可以接受,但是不接受人格侮辱式的谩骂、打耳光等其他暴力惩罚方式。

对此,教育专家熊丙奇建议,应该在相关实施细则中予以细化,“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结合本校的实际,听取学生、家长、老师的意见,来细化学校的惩戒细则。一般惩戒是最重要的,相当于交警在路边查处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老师在课堂上他必须马上进行处理,维护课堂教学秩序,赋予老师一般教育惩戒权,是需要细化的。”

你怎么看?

综合整理 | 人民日报、上海电台、新浪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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