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确教育惩戒7条红线,但学生有这5种情形,可以实施惩戒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这是自古流传下来的先贤教育理念,意思是:如果生养子女却没有好好教育,这是父母的过错。如果教育学生却不严格,这是老师的失职。

但是不知道从何时起,老师教育学生,也就是教育惩戒,却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其中有些时候是因为老师惩戒学生过度,有些时候是因为老师不惩戒学生,以至于很多老师都不知道该如何教育管理学生了。更有甚至,还有很多老师收起了手中的戒尺,成为了只管备课上课,不管学生有没有学到的“本分老师”。

很明显,这样的“本分老师”越多,对基础教育的打击也会越大,所以很多人都呼吁把戒尺(也就是教育惩戒权限)还给老师。但这又是何其困难的一件事情呢?假如没有一个合适的惩戒标准,又有几名老师敢拿起手中的“戒尺”呢?比如说那名对学生说出,“我这个老师不当了,也不惯着你”的女副校长,不就因为教育惩戒失当而被撤职了吗?

再加上之后一些老师因为教育惩戒失当而受到处分的事件被曝出,还有哪些老师敢拿起手中的“戒尺”呢?

好在,这样没有教育惩戒标准的时代即将要过去了,因为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3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一方面,新规明确划定了7条教育惩戒红线;另一方面,新规也明确提到学生有5种情形,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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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划定的7条教育惩戒红线分别是:

1.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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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学校和老师可以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5种情形分别是:

1.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 以及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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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教育部也明确提到,老师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前后应当注意什么。比如说,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等等。

希望有了这些教育惩戒标准后,老师们能够敢于拿起手中的“戒尺”,对学生实施严格的教育和管理。因为这样可以帮助学生们更好的成长,你认为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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