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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学老师肖某某在训话中歧视学生”的消息引发关注,肖某某的行为违背了应有的师德师风,虽未对学生身体造成直接伤害或者间接伤害,但语言侮辱和歧视也是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新近出台的相关规定。
3月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教师、家长和学生又该如何正确“打开”教育惩戒规则呢?
惩戒不是想打就打,更不能侮辱人格
《规则》出台后,有学生家长表达了担忧:“孩子大了,一般的言语批评教育可能很难起到效果,《规则》的出台会不会让惩戒变成对孩子的体罚?”
这个担心其实有点多余。《规则》明确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对学生进行体罚是绝对不可以的。对于惩戒的尺度,《规则》划定了七条“红线”,以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
首先是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其次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当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再者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还包括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最后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规定在确有必要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不服从: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扰乱秩序: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行为失范: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具有危险性: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侵犯他人权益: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此外,《规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可以允许?
《规则》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因惩戒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由于惩戒行为有可能引发学校、老师与家长或学生之间的矛盾与纠纷,《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后的救济渠道,包括校内申诉、向主管部门申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时明确教师不当实施管理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教育部还提出,要把学校、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中贯彻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当中,督促、引导学校正确执行教育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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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峰 校对|杜杰 审核|胡开洋
来源|教育部网站、央视网、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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