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教委将五名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获利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做出了调离教师岗位的惩罚。那么,这起看似仅是老师利用个人时间打工赚钱的行为,为何会让市教委做出调离教师岗位这么严重的处罚呢?毕竟,老师在校外培训机构打工利用的是个人时间,表面上并没有对本身职务造成影响,况且很多行业对于利用个人时间打工的行为都是准许的,为何老师就不行呢?
事实上,教育部门对于老师兼职这件事并非全盘禁止的,只是不准许老师参加部分违规的培训教育兼职而已,老师从事跨行业类或者允许范围内的行业合法兼职并没有问题。这看起来有点像某些行业中的竞业条款,然而在我国中小学都是义务教育,老师也是作为一种非盈利性的职业,如此做又是意义何为?
只因“公平”二字,虽然这么说有些“拍马屁”的嫌疑,但不得不说在教育这方面,我们国家虽然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但就国情而言已经是竭心尽力了!之所以不让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是为那些没有经济能力参加“培训”的孩子们着想。要知道倘若老师参加了校外培训机构,便可以利用本身的职务优势,短时间内获取大量的“客源”,并会在师生之间产生一种隐蔽的利益输送。那些有能力参加老师培训的孩子不仅在校外得到了开“小灶”的机会从而提升,在校内也很有可能得到老师的特别关照,毕竟这些孩子增加了老师的经济收入。
反之,那些没有经济实力参加老师校外培训的孩子,不仅得不到优势机会,甚至还会在校内遭遇冷落。倘若老师再做点小动作,将某些重要的知识要点拿到校外培训机构分享,而不给那些在校内“读死书”的穷孩子,长此以往又会如何?恐怕不仅会导致师教矛盾的激化,更会导致社会分层的加剧,激化社会矛盾。就像前段时间有位用家长收入,来评价学生素质的“腐师”一样,与其相比或许这五名老师只是“五十步笑百步”罢了,对于将这样的老师踢出教师队伍才是大快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