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家而言,耳熟能详的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对于还在怀胎十月之中的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想必大家是一头雾水吧?
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吗?
今天,黄小明就和大家看看
《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只能说是一般规定。凡事总有例外,为了保护即将来到这个世界的“人”的民事权利,《民法典》这样规定:“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也就是说,在怀胎期间发生继承的情况下,是要将胎儿当做“人”看的。
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小华在其妻子小红怀孕期间,不幸发生意外而死亡,遗留了40万元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华40万元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其父亲、母亲、小红。需要注意的是,其中还规定了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换一句话说,在分割遗产时,还要给小红未诞生的胎儿亦保留一份遗产。由于胎儿尚未出生,无法直接继承,所以只能规定在遗产中预留一部分。小华的父亲、母亲、小红各自先继承10万元的遗产,另外10万元预先保留给尚未出生的胎儿。
如果小孩不幸未能存活下来
遗产继承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
这个时候就要区分情况了,胎死腹中和出生后死亡对于处理预留的10万元遗产就完全不一样了。
1
假如胎儿已经出生
哪怕只是存活了一秒,那也算是来过这个世间走了一遭,胎儿成了婴儿,已经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他就从遗产继承开始时就继承了小明的10万元遗产。若是出生后不幸离世,继承来的10万元就成了他的遗产,此时小明的父母是小孩的祖父母,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该遗产只能由小红一个人继承。也就是说小红继承的是胎儿遗产,而不是小华的遗产。
2
但是如果胎死腹中
就相当于是小华的10万元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小华的父母亲、小红继承。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不只是在遗产继承方面做了特别保护。同样的还有关于获得赠与方面权利保护。也是根据胎儿是出生情况,判断赠与是否完成。胎儿顺利出生,就从赠与时就获得赠与的财产,否则,赠与行为自始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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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风信子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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