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第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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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可以接受赠与吗?

【示例】

小明与小红已经结婚5年了,为了给家庭带来更多的喜悦,两人希望能够生育一个孩子,但一直未能如愿。某天下班后,小红突然感觉恶心想吐,于是到医院检查,体检报告显示小红已经怀孕3周。小红父母听到消息后喜出望外,为了表达内心的喜悦,当即表示将价值100万元的传家玉佩送给小红腹中的胎儿。小明和小红听后也非常高兴,但是脑海里却冒出了一个问题,孩子还没有出生,能够接受外公外婆这么贵重的礼物吗?

【法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简单来说,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每个人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就是作为“人”的资格。对于每个自然人来说,从出生时起就享有这种资格,直到去世才会消灭。从生理角度来看,没有出生的胎儿理当属于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原则上没有作为“人”的资格,因此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然而,考虑到胎儿是我们每个人必须经历的生命阶段,一概否定其民事权利能力,不仅不利于对胎儿将来生存利益的保护,而且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基于此,《民法典》第16条规定胎儿在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情形中,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有权作为民事主体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例如,《民法典》在继承编中第1155条就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胎儿在出生后,其成长能够获得充足的物质条件。当然,胎儿毕竟有别于已经出生的自然人,如果胎儿与母体分离时是死体的,则胎儿从始至终没有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民事权利能力。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红父母将价值 100万元的传家玉佩赠与小红腹中的胎儿,对于胎儿来说属于纯粹获得利益的行为,不会给其带来任何负担。根据《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如果将来胎儿顺利出生,那么该价值100万元的传家玉佩理当属于胎儿所有;但如果将来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则这一赠与行为自始不成立,玉佩仍然归小红父母所有。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若小明在小红怀孕时不幸去世,那么小红也可以要求为腹中胎儿保留针对小明遗产的继承份额。

来源:大足区融媒体中心

标签: 胎儿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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