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被卫健委列为新冠疫苗接种的禁忌症
随着新冠疫苗接种在普通人群的广泛推进,越来越多的人由于担心疫苗接种的副作用而关注接种禁忌症问题。
其中,怀孕期是否可以接种新冠疫苗是很多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就目前而言,在国内没有争议。
因为,国家卫健委对此问题做出了专门回答,将妊娠期妇女列为了新冠疫苗接种的禁忌症。
笔者已经反复强调过,包括疫苗接种在内的医疗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
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规范,那么,医疗行政部门的规定和通告同样就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国家卫健委有关新冠疫苗接种的专题问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们自然应该遵守执行。
国家卫健委既然对此有专门说明,“妊娠期妇女”自然是新冠疫苗接种的法定禁忌症。
当然,卫健委在该问题上的规定似乎又存在一定的不自洽。
因为,卫健委的问答中专门解释说“在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方案、接种指南未作具体规定之前,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禁忌按疫苗说明书执行”。
然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新冠疫苗使用说明书都没有将妊娠明确列为接种禁忌症。
比如,我国第一个获得附带条件使用授权的新冠疫苗,国药集团北生所灭活新冠疫苗为例,说明书中所列禁忌症如下:
对本品中的活性物质、任何非活性物质或制备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 或以前接种本疫苗出现过敏者。严重慢性病、过敏体质者。发热或急性疾病期患者,应推迟接种本疫苗。显而易见,妊娠并不在新冠疫苗接种的禁忌症之列。
如何理解国家卫健委在这个问题上的不自洽呢?
道理也很简单,出于谨慎原则。
其中,一个最重要因素是,鉴于国内并不存在新冠疫情大流行的压力,新冠疫苗接种在我国并不紧急,对于妊娠这种具有时限的特殊生理状态,完全可以等待妊娠结束后“择期接种”。
也就是说,国家卫健委将妊娠期妇女列为新冠疫苗接种禁忌症并不是基于科学证据,而是出于谨慎原则的临时性规定。
国外倾向于将妊娠妇女列为需要优先接种的弱势群体
在新冠大流行的国家,医学界主流的观点将妊娠妇女列为需要优先接种新冠疫苗的弱势群体。
这是因为,大量证据证明:
新冠病毒感染显著增加孕妇和胎儿不良结局的风险。
就怀孕母亲而言,即使本身是健康的,怀孕也使得她们在感染新冠病毒更容易发生某些并发症,更容易发展成重症和危重症,增加住院风险。
对于胎儿而言,无论是新冠病毒感染本身,还是感染引发孕妇孕期并发症都会增加胎儿和出生婴儿不良健康后果的风险,比如,流产,早产,低出生体重,甚至新冠病毒母婴传播的可能。
更为重要的是,迄今,没有发现新冠疫苗接种增加孕妇和胎儿任何不良健康后果的证据;相反,可能还存在一些潜在的好处。
初步证据:妊娠期妇女接种新冠疫苗是安全的
现在,世界上很多机构都在对妊娠期接种新冠疫苗安全性进行评估研究。
其中,美国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最新的数据审查结果显示,美国已经有超过30000名怀孕妇女安全地接种了新冠疫苗。
这项妊娠妇女接种新冠疫苗初步安全性研究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进行,对怀孕和未怀孕的妇女接种辉瑞或Moderna新冠疫苗的反应进行了比较。
其中有2000多名怀孕妇女参加了美国CDC的新冠疫苗接种安全监测计划,这些女性将在接种新冠疫苗后
每三个月一次;
分娩后;
以及婴儿3个月时接受安全监测。
到目前,已经有300多名孕妇完成妊娠,成功分娩。
初步结果显示,新冠疫苗接种的第二天,怀孕和非怀孕组女性局部和全身不良反应都没有显着差异,比如局部疼痛、发红,疲劳,头痛或发烧等。
300名接种新冠疫苗后完成妊娠妇女的流产,死产,妊娠并发症和婴儿结局等与怀孕而未接种新冠疫苗妇女的一般性发生率没有什么不同。
孕妇接种新冠疫苗或帮助婴儿获得保护性免疫力
至于孕妇接种疫苗是否可以将她们获得的针对新冠病毒的免疫力传递给未出生的婴儿,仍在研究中。
不过,尽管证据有限,但有迹象表明,针对新冠病毒的中和性抗体的确可以通过胎盘转移到婴儿身上,帮助出生婴儿获得保护性免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