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六七月是高校毕业季,各大高等学校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但也存在高校拒绝为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情况,严重影响毕业生的就业和未来发展。如果高等学校滥用教育自主权,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面笔者将结合具体的案件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案件简介
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在一门课程补考过程中,因携带纸条被发现,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同年4月10日,学校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田永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双方对此没有异议。
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田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中没有考试作弊一项,因此北京科技大学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
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制度,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对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达到一定水平和要求的受教育者,应当为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该学生具有的相当学历。田永符合上述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条件,学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新邦律师说
学生和学校相比,学生显然是弱势一方,曾经的很长一段时间,学生的受教育权遭到学校侵犯的现象层出不穷,但学生与学校之间纠纷解决机制一直是不健全的,随着田永案判决的作出,学校和学生因管理产生的纠纷救济渠道得到拓展,高校毕业生因学校无故、不及时颁发毕业证可以请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救济,这是我国教育行政诉讼之理论与实践进一步发展、完善的象征,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行政诉讼的实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