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法院“一审判决”
4月12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对姚燕燕老师起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处理教师申诉”一案做出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判决。
这个判决,虽然没有直接宣判“败诉”,但也已经相当于“败诉”了!山阳区法院的意思是,姚燕燕老师与焦作市教育局的争议和申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范畴,因此“不予立案”,“驳回起诉”。
姚燕燕教师有权利“继续上诉”
同时,山阳区法院建议,姚燕燕的争议和申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39条的规定处理。我们来看看《教师法》第39条是怎么规定的: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从山阳区法院的这个建议来看,意味着两个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姚燕燕可以“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作为申诉人,她也有这种法律权利;
建议对方“尽快向上级反映”,这也意味着“结果差不多”,无论你怎么反映,都是这样一个结果。
教育局长和校长的“去职”,有些“不明不白”
姚燕燕起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处理教师申诉”一案,看起来结果已经“一目了然”了。但是,这个案子处理到现在,人们还是有“看不明白”的地方:
第一,山阳区法院并未说明姚燕燕的申诉“到底有无证据”?如果有证据,那么该胜诉就胜诉;如果没有证据,该败诉就败诉。山阳区法院的判决,有没有“推皮球”的嫌疑?
第二,山阳区法院建议姚燕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而姚燕燕起诉的部门正是当地教育局;如果不服的,可以再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诉,那么姚燕燕已经不能找当地教育局了,当地法院也不能找,那么她究竟该找哪个部门申诉?
第三,山阳区教育局局长和焦作市十七中学校长在姚燕燕起诉他们的关键时期“去职”,究竟是何用意?如果教育局和学校“没有错”,那么他们干嘛要“去职”?如果教育局和学校“都有错”,那么干嘛又不是“撤职”?
教育局局长和十七中学校长的“去职”,总有点让人觉得“不明不白”。难道,果真是用这位关键人物的“去职”来换取姚燕燕老师的“败诉”?
本来是件“小事”,却被逼走到现在
梳理一下姚燕燕的案子,人们发现,最开先是因为姚燕燕老师评职被评上,而且是大幅领先的情况下最终落败,让姚老师感到意外的同时,也感到愤怒。
随后,向学校职评小组提出异议,学校职评小组回复说一切程序都合法合规,没有问题。姚燕燕老师又将自己的“不平遭遇”发到网上,没想到迅速引起全国网友关注。
后来,姚燕燕教师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山阳区教育局,结果教育局不予回复。一怒之下,姚燕燕就将山阳区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在此期间,山阳区教育局局长和焦作市十七中学校长先后“去职”。没过多久,山阳区法院宣判,一审驳回姚燕燕教师的诉求。
看起来,姚燕燕教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惜一步步从学校上诉到教育局,从教育局上诉到法院,现在她又已经明确表示会“继续上诉”!
这样的争议不知何时能解决?这样的上诉不知何时能停止?总之,姚燕燕用尽了她的几乎是所有精力,来追求自己的“公平公正”,她的执着精神给全国教师是一个正面的榜样,但是她自己也弄的身心疲倦,不知如何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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