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写作业
扰乱班级秩序
欺凌同学
……
不少班级都免不了有几个“熊孩子”
老师该如何管教?
征求意见
日前,天津市教委发布关于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概念、范围、惩戒方法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把“戒尺”还给老师,如何把握好尺度、温度和限度?一起了解
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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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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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原则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
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过惩相当。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各方面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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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市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统筹推进《规则》及本细则的实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
指导学校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建立相关校规校纪及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
指导、协调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
将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情况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内容。
行业企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组织、指导、监督由其主管的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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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及时公布并进行宣传讲解;
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培训,提高教师教育管理和育人能力;
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健全学生申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依法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
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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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责
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育人效果。教师应当重视家校沟通与合作,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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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职责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家长应当尊重教师、学校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教育惩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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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有关规定或校规校纪携带手机等物品的;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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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措施的种类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依据《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
1
一般教育惩戒措施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以下一般教育惩戒措施: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适当增加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课后教导;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一般教育惩戒程序:实施一般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当场实施。在实施惩戒措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2
较重教育惩戒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较重教育惩戒措施:
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较重教育惩戒程序: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较重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较重教育惩戒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3
严重教育惩戒措施
小学高年级(四、五、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严重教育惩戒措施: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严重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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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与其他处理的衔接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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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手机等有关规定或校规校纪中列明的违规物品,教师、学校可以暂扣学生的违规物品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或其家长。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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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行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