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2020年5月13日,某学校的体育课上因任课老师未进行教学活动,三年级学生何某与同学在学校操场上随意玩耍。因学校配备的健身器械未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面坑洼不平留有砖头石块等,致使何某攀爬组合六组器时不慎摔伤左臂,待病情稳定后经鉴定,何某伤情达到十级伤残,家长要求学校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何某事故发生时已年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应承担教育、管理的职责。本案事发时,该校三(5)班在上体育课,而任课教师在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组织教学,而是让学生自由活动,可见事发时学校对何某等学生未尽到管理职责以及安全保护义务,且组合六组器场地尚未完工即交付使用,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何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何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攀爬体育器械可能会从高处摔落受伤应有一定的认知,而仍在未采取安全措施、无人保护的情况下进行攀爬,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以学校承担80%的责任、何某承担20%的责任为宜。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愿校园没有意外,愿所有学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