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有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申诉做出处理。
河南省焦作市第十七中学姚燕燕老师状告山阳区教育局一案二审已经结束,对于我而言,二审被驳回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对于姚老师的事情,自己虽然深表同情,但是很多事情是不受个人主观意愿所控制的。毕竟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没有其他力量的介入,姚老师所谓的山阳区教育局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第17中学教师职称评审过程当中存在黑幕,可能仍然难以被实锤。但令人欣慰的是,姚老师也得到了她苦苦等待六个月以来所期望得到的一件东西,这些东西之于她可以算得上是一份特殊的厚礼了。
姚老师得到一份特殊礼物
二审结束的第二天,姚老师就收到了这份礼物,这份特殊的厚礼就是山阳区教育局给予姚老师的《关于姚艳燕申诉诉求的答复》,这是姚老师苦苦等待了六个月才得到的一份书面回复。
对于这份特殊的礼物,不知道姚老师有何感受。但是有网友对这件事情表示了自己的看法: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其实这话一语双关,如果山阳区教育局早知道早晚要给出一份书面的答复,又何必把事情闹得人尽皆知,满城风雨呢?而如果姚老师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的上诉请求会被驳回,她还会坚持二审吗?
如今,姚老师及其律师表示还会再次向上申诉,或许在姚老师的心中,不仅会坚持二审,甚至会一直努力到无能为力为止。
但是尽管姚老师在互联网上说了那么多,有一件事却一直避而不谈,姚老师的反对者揪住这件事情不放,而姚老师的支持者却在极力的辩护,但这件事情或许才是问题真正的关键所在。
有件事很蹊跷
在我对姚老师这件事情的关注当中,观看了姚老师自己所发布的绝大部分视频,在大多数的视频当中,往往是诉说自己的委屈,自己是如何受到焦作市第十七中学的不公平待遇,自己是如何受到山阳区教育局的冷遇,但是从始至终有一件事情却始终避而不谈,那就是教育教学成绩倒数第二这一项。
那么姚老师为何对此事避而不谈呢?这是我思前想后所想不通的。
1.反对者紧抓不放
网络上姚老师的反对者,很多人都会抓住这件事情不放。认为作为一名老师教育教学成绩自然是重中之重,各种荣誉,各种证书,在教育教学成绩面前不值一提。而姚老师的教育教学成绩在参与评选的老师当中倒数第二,而各种荣誉和证书却拿了不少,不符合一个低调的,兢兢业业从事从教的教师的形象。
2.支持者积极辩护
但是姚老师的支持者却为姚老师教育教学成绩倒数第二进行了积极的辩护。相关网友认为有可能姚老师所教的班级是一个差班,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育当中生源质量相当重要,姚老师即使再有能力,也没法扭转乾坤,把一个差班变成一个好班。
有一部分支持姚老师的网友甚至还认为让姚老师教差班本来就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情。
3.问题的关键之处
但是对于这个话题,个人认为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虽然反对者抓住不放,支持者为姚老师进行积极的辩护,但是姚老师本人为何却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呢?
我认为这个问题甚至和整个事件当中的民主测评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同等重要的意义。如果说民主测评这一项本身就不符合教师职称评聘的规定,那么教育教学成绩则应该是教师职称评聘当中的重头戏。
甚至各种荣誉,各种证书和教育教学成绩相比,根本不值一提。
而一名真正的老师,最大的荣誉往往就来自于学生,或者说他所有的荣誉都离不开他的教育教学。因为教书育人才是一位老师真正的天职和本分。
结语:
二审结束以后,姚老师终于得到了她苦苦等待六个月的书面回复,这点在个人看来比较具有戏剧性,难道这封书面回复不应该在六个月前给到姚老师吗?而姚老师折腾了半年,又回到了最初的起点。
但以上种种似乎都没有本文当中提到的这个关键问题更重要,对网友的很多提问,姚老师都会做出耐心和细致的解答,但是对于教育教学成绩这一项,就为何避而不谈呢?这背后又会有其他的什么隐情吗?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