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获悉
“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
来邕留邕工作学费补偿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一)2018年以后(含2018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 。
毕业高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见附件),不限学科(专业);毕业高校不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所学学科(专业)必须是“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见附件)。
(二)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与南宁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工作单位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承诺在南宁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含3年)。南宁市单位:南宁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含民营企业和南宁学院)。不含驻邕中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地为南宁市所有管辖行政区域范围。
(四)“南宁市企业”是指列入南宁市属地管理并在南宁市依法纳税、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务核算资格。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补偿标准及发放
(一)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应缴学费金额(不含杂费、住宿费)分学年确定,每学年本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应缴学费金额补偿;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该标准规定的最高金额补偿。
(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的年限,按照毕业当年所读最后学历的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三)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分服务年度发放补偿资金。毕业生可在毕业后12~36个月内首次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原则上每年补偿核定补偿资金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四)因申请人个人原因,若申请学费补偿期间不在南宁市单位工作或未在南宁市单位连续工作超过2个月的,即视为取消学费补偿申请资格,不再对其曾经在南宁工作的年度进行学费补偿。
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需在毕业后第12-36个月内提出申请,2019年申请时间为9月1日-11月20日)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一)《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生来邕留邕工作学费补偿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申请人建行银行卡复印件1分,核原件;
(五)《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生来邕留邕工作学费补偿申请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人与南宁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以上能说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1份,单位需盖章,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七)申请人在南宁单位就业期间社保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保或住房公积金官网查询,并选择开始工作当年和申请当年查询截图1份)。
(八)以上表格可在南宁市教育局官网-信息公开-财务与审计-学生资助栏目下载。
办理机构:
编辑:崖梦霞
编审:党军
来源: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