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中有规定,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提出离职,按照正常的手续办完交接,员工就可以离开了,而且用人单位要照常结算工资。
可是,广西某职业学院的一位老师反映,她提前30天向学校递交了辞呈,学校校务处以及分管的副校长都签字同意了,可是在最后一环却被卡住了。学校董事长说她辞职违反流程,扣了她4个月工资,还给她记大过处分。
涉事老师小今年23岁,去年6月份刚从医学院毕业。7月1日,她来到了涉事的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担任护理老师。在学校就职了9个月后,她觉得自己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于是在今年4月底向学校提出了离职。
当时签订入职合同时,合同期限是3年,里面也有规定,老师要离职,需在年终前60天提出。但是今年4月份,小韦称家里有人生病需要照顾,不能继续胜任这份工作,便向学校递交了的辞呈。
4月23日,她做好了交接工作,并填写了离职审批表,学校教务处以及学工处的相关负责人均在这份离职申请表上签了字。5月14日,分管教务的胡副校长也在她的离职申请表上签了字。
当时小韦和学校人事处负责人沟通时,对方告诉她,只要学校领导和校长签字了,人事那边肯定是没有问题的。本以为自己离职的事情就这么顺利地结束了,可没想到,在最后时刻,却遭到了学校董事长的“刁难”。
5月14日下午,人事处的负责人给她发消息,说接到董事长的电话,教师不能在学期没有结束前离职,否则就要对其进行处罚,建议她不要离职那么快。小韦有些不太理解,自己已经提前了一个月提交申请了,而且也是正常离职,工作也已经交接好,为什么要受到处罚呢?
而更让她没有想到的是,10多天之后,学校下达了对她的处罚决定,扣除三个月的工资,记大过处分。小韦觉得自己很委屈,她认为自己不应该受到这样的处罚。所有的程序她都是按照流程来的,而且已经提前一个月递交辞呈,没有给学校造成任何损失。
有记者联系了涉事学校的董事长,他坚持称学校是按照相关程序和合同办事的,小韦没有提前告知校长就走了,而新任副校长刚来没多久,还没有正式任职,没有审批权力。小韦的做法违反了合同规定,自然要受到处罚。
但小韦拿出了自己和校长之间的聊天记录进行反击,当时校长明确告诉她,学校行政事项由胡副校长统一负责。所以,自己找胡副校长签字是合理合规的。
对于学校的做法,有关律师表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小韦和学校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她也有权中途提出离职。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此事,一些网友认为小韦的做法虽然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是没有遵守学校合约的规定,合同中已经约定好要在年终结束前60天提前离职,但这个学期还没有结束,小韦就向学校提出离职,没有遵守合约精神。不过也有些人认为,法律大过企业合同,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约的,学校就应该认可,不应该横加阻拦,恶意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