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两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等6人在未办理相关屠宰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在武清区私设屠宰点,给收购来的动物注射肾上腺素、氯丙嗪等兽药后,给动物灌水后进行屠宰贩卖。
犯罪嫌疑人李某乙、赵某某等2人收购生猪后,给猪注射肾上腺素、氯丙嗪等兽药,将生猪灌水后拉到李某甲私设的屠宰场内进行屠宰,然后将产品贩卖,获取非法利益。
相关部门在现场查获给生猪打药、灌水等作案工具10余套,查扣产品21000余斤。后经权威机构检测,在查扣的工具中检测出肾上腺素、氯丙嗪等兽药成分。
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盐酸)氯丙嗪属于抗精神病药物,属于镇静剂,具有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作用,多被不法猪贩用于养殖猪时给猪增肥,给猪灌水时防止猪发生应激反应而猝死。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盐酸)氯丙嗪赫然在列。
肾上腺素属于激素类药物,不法猪贩给生猪注射肾上腺素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能够让猪肉保持水分,以便获取更多利润;二是能够保持猪肉润泽,卖相好,消费者更喜欢购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曾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对于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地后,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件后,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引导补充侦查取证,准确认定事实、完善证据链条、快速批捕处理,切实保障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