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被告人田某与魏某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商量买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预先收取魏某用于购买毒品的费用人民币6000元。后田某从被告人冯某处购得6包甲基苯丙胺,并指使被告人杜某拿取毒品,将毒品交付给魏某。翌日,民警查获魏某,并从其住处搜查出毒品可疑物4包。经检验、称重,4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3.09克。
同年8月,田某欲从冯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冯某在放置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后民警从冯某住处搜查出毒品可疑物43包。经检验、称重,45包毒品可疑物中,有44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重50.16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田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杜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向田某贩卖毒品2包后被抓获,公安人员又当场从其住处、车上查获的48.68克甲基苯丙胺,按照法律规定,上述毒品均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法院综合考虑冯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次数及毒品再犯、累犯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的处罚,对毒品犯罪分子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