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天津这些“鬼秤”现形!你被坑过吗?

出门买菜

您遇到过“鬼秤”吗?

最近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了一些列

与“作弊秤”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

案件一

天津市西青区于朝利蔬菜批发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于朝利蔬菜批发部

主要违法事实

天津市西青区于朝利蔬菜批发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7日

案件二

天津市西青区贤增蔬菜批发中心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贤增蔬菜批发中心

主要违法事实

天津市西青区贤增蔬菜批发中心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7日

案件三

天津市西青区祥垒蔬菜批发中心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祥垒蔬菜批发中心

主要违法事实

天津市西青区祥垒蔬菜批发中心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7日

看看相关法条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广大市民

买菜后

可以到公平秤上再核实一下

这样既可让自己买得放心

也可以对商户的诚信经营

起到监督作用

编辑 | 霍然 马媛

综合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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