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遗产管理人,由谁来担任?|天津新闻频道

近年来,围绕着遗产的保管、债务清偿和分配等产生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民法典就这些方面也新增了相关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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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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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 告申庭

苏美玉

民法典首次正式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继承领域的一大创新和亮点。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和村委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首先要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确立遗产的范围;第二,要及时向被继承人报告遗产,当然本案中没有被继承人;第三,还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的灭失毁损;涉及到本案中,他还需要去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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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从遗产管理人的争议途径、争议解决的程序、职责的范围以及过错责任的承担、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各方面比较完整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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