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随意采用“非全日制用工”

目前,我国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方式存在着很大不同,非全日制用工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与职工约定试用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给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而这就给一些企业为了节省人工成本违规操作提供了法律的“空子”,将本应与员工签订的全日制用工合同随意改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业内人士呼吁,执法部门应该对这种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加强管理并依法给予打击,坚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是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须确保两个要件

“我和别的员工都是上班8小时,可是就因为我和企业签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导致我的工资每月比别人少很多,而且社会保险也要自己缴纳。请问这样合同合理吗?”日前,一位职工向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该所律师李国兴、王欣艳律师表示,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区别主要从工作时间和工资结算时间两个要件来确定。从这起职工咨询案件看,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应确定为全日制用工,主要依据是: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从工作时间上看,一般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得超过24小时。而该职工每天上班8小时,这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8条内容是:“【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从薪酬计算方式看,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是以小时进行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常不超过15日。而这位企业职工反映他是每月领取一次工资,这也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72条内容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李国兴、王欣艳律师认为,这位职工可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并补发拖欠的工资等和相应的福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此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因此单位须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12333专家详解非全日制用工政策

我市12333人力社保热线专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也更加多元化,非全日制用工也越来越成为用人单位关注的焦点。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本来是制造企业,职工也上8个小时,甚至一些农民工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也采用非全日制用工,这就极大地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哪些用人单位可以实行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又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这位专家给予了解读。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为节省人工成本,对所有职工均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吗?

不可以,只有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职工,用人单位才可以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现在一般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多是家政养老企业和一些咨询服务企业,一般制造企业需要职工连续工作,应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吗?

(1)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条款?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也是区别和全日制用工的一个方面。

劳务派遣组织可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吗?

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单位是否支付补偿?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有哪些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8元调整为22.6元。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的保险该如何缴纳?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劳动者如何维权?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位社保热线专家谈到,从上面列举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政策规定看和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较少,如用人单位可以不和职工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各种社会保险还需职工自己缴纳,还有多种福利也不能享受,所以这就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在行全日制用工之实时,虚假采用非全日制用工为自己节省成本,这是明显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职工如果发现自己是符合全日制用工方式,而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违法操作时,可积极向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天津工人报记者 赵桐岩 通讯员 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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